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0條 法規: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20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資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評鑑合格後,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