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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 84 頁-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5-12條 …、可由任何船員輕易啟動或以自動方式開啟,並裝有防止意外啟動之裝置。五、自二十公尺高度落入水中不致受損,於水深十公尺處可持續五分鐘水密。在規定之浸水條件下承受攝氏溫度四十五度之熱衝擊時,亦能保持水密性。並可在周圍溫度攝氏零…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5-15條 …存,並有指示器顯示該信息業已接獲,供嗣後再列印。三、得與其他裝置合併或分開。四、應具有手動輸入船位及地區編碼之裝置以接收地區群呼,並得將航行設備所測得之船位自動輸入,因而自動取得地區編碼。五、在駕駛船舶之位置,應設置特定…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5-18條 …位置為之。如設有無線電通信室,則在該室內亦應裝有遇險信號啟動裝置。三、B型及C型遇險警報僅能透過一專用遇險按鈕才能啟動,其啟動至少包含兩種動作方能為之,該按鈕不應為設備上之ITU–T數字輸入鍵盤或IS○鍵盤上任何按鍵,且…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5-19條 …在未配備接收遇險、緊急及安全廣播或含有位址遇險中繼警報之其他裝置,且電話或電傳打字機提供之可聽信號之現有位準不夠時,船舶地球電臺應被設定成能啟動適當位準之可見/可聽警報。(三)為警告潛存輻射之危險,應在天線護罩上適當位置…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5-20條 …分之九十以上,但不得超過百分之百。(三)音頻輸入部分應有濾波裝置使音頻範圍限制在三千赫以內。在三百至三千赫音頻響應,應不超過六分貝。自音頻輸入經調變至天線輸出之音頻總諧波失真,在三百至三千赫範圍內,應不超過百分之十。(四…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9條 船舶為應裝卸貨物之需要於船上裝置貨物裝卸設備者,其型式、結構、材料與製造,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合格,始得裝卸貨物。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0條 本編用詞釋義如左:一、貨物裝卸設備:指裝置於船舶上供貨物裝卸用有關設備之總稱,包括桅柱及支索、吊桿、絞機、起重機、動索及靜索。二、貨物裝卸設備零件:指用於貨物裝卸設備之鏈條、環、吊鉤、鏈環、接環、轉環及滑車。三、貨物裝卸…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1條 裝置於船上之貨物裝卸設備,除依本編實施定期檢驗外,船舶所有人應責由有關使用人員適時予以保養,並於每次裝卸作業前施行檢查,如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必要措施。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6條 吊桿下端應具有適當裝置,以防止意外跳離承座。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5條 貨物裝卸設備各絞機應具有有效之剎車裝置並應妥予固定安裝,不得有上浮、偏倚或搖曳等狀況。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6條 …雙吊桿聯合作業時之安全工作荷重外,應適當考慮各該吊桿及其附屬裝置單獨旋轉作業時之能力。二、應將貨物裝卸設備佈置、吊桿頂端及控索位置、艙口、艙口圍緣及舷檣高度等明示於貨物裝卸設備圖,連同受力分解圖與強度計算書等送主管機關或…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9條 …起重機並應在最大及最小可及半徑時試驗並詳載於證書,其吊臂升降裝置之功能試驗亦應同時施行之。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0條 …規定之保證之保證荷重試驗,應以吊升重物或以彈簧液壓或其他類似裝置施行之。但新安裝之貨物裝卸設備第一次試驗時,應以限吊升重物之試驗方法之。以吊升重物之方法試驗者,重物吊起後,吊桿或吊臂應分別向兩方面轉動至最遠位置。以彈簧液…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1條 貨物裝卸設備整體施行保證荷重試驗時,應同時試驗絞機之剎車裝置,保證荷重能於任何位置停住。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5條 …及座板與固定附件之詳細檢查。四、絞機、起重機、吊貨機及其附屬裝置等之一般檢查。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6條 …查。二、滑車插銷之拆卸檢驗。三、絞機、起重機、吊貨機及其附屬裝置,經檢驗人員認為必要部分之拆解檢查。四、貨物裝卸設備及其附屬裝置之整體,依第三章之規定施行保證荷重試驗,並於試驗後詳細檢查各部分。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20條 在本編發布施行前,已裝置於國內航線現成船上之現有貨物裝卸設備於申請檢查時,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提供圖樣及計算書確有困難者,得免之。其整體安全工作荷重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關之核定。前項整體安全工作荷重,不得超…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21條 …應於冷凍艙、二氧化碳間、病房等密閉艙內裝設可由內部操作之開啟裝置,並應具備呼叫鈴或其他信號裝置。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16條 …許重心高度對應吃水之曲線、表格或等效之其他說明。二、對稱泛水裝置之操作說明。三、維持完整穩度及破損後穩度所需之一切數據與輔助措施。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2條 國內航線客船,經航政機關確認裝置雙重底不適於船舶之設計與正常操作時,得同意免裝置雙重底。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5條 …不得使該船其他部分之緊急電源、照明、內部通訊、信號或其他緊急裝置癱瘓。具有較低大型艙室之客船,航政機關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一、增加雙重底高度至自龍骨線量起船寬十分之一或三公尺之較小值。二、依第三項各款就較低大型艙室進行…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7條 水密艙區劃分艙壁為管路、排水孔、電纜等貫穿者,其裝置應確保各艙壁之完整水密。不構成管道系統一部分之閥及旋塞不得用於各艙壁。鉛或其他易於感熱之物質,亦不得使用於貫通各艙壁之諸系統中,以防在發生火警時,該等系統之毀壞而損及各…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8條 …。經核定之水密門計分為下列三類:一、第一類鉸鍊式門鉸鍊式門應裝置可自艙壁兩邊操縱之快速開關器。二、第二類手力操縱之滑拉式門手力操縱之滑拉式門得為橫向或垂直移動者,其機械裝置應能自門之兩邊,並能自艙壁甲板以上可以接近之處所…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9條 前條規定之任何類型水密門,不論是否為動力操縱者,其操縱裝置應於客船向任一舷傾側十五度之情形下仍能關閉該門。並應裝置能從操縱站顯示其係敞開或關閉之指示器。任何類型水密門不能由一中央控制站所關閉時,即應使用機械、電力、電話或…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0條 …內者,經航政機關核可該二門得為第二類手力操縱之滑拉式門。五、裝置於永久與備用燃料艙中間艙壁上之水密門,為防止煤塊阻礙該水密燃料艙門之關閉應以網柵或其他方法作妥善之佈置,並應經常可以通行。但在海上為處理燃煤有時必須開啟之滑…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1條 除在機艙空間以內者外,艙壁上不得裝置活動板,該活動板於船舶離港前應隨時固置於原處,除緊急需要之情事外,不得於航行中移開。歸位時應確定其接合處之水密性。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2條 …記事簿內;在航行中其門戶須能出入,並應裝設有能防止擅自開啟之裝置。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8條 …定:一、外殼板上所有之輸入口及排洩口均應裝設有效並易於接近之裝置,以防因意外事故致水浸入船內。二、裝設於外殼板輸入口閥或排洩口閥通向舷外部分之管路上,或當火警發生時因該管之毀壞能引起浸泛危險之處,不得採用鉛或其他易因熱而…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1條 …船殼板上之開口於航行中可通達者,應配有防止此類門被擅自開啟之裝置。四、為確保內部開口水密完整性而在海上保持永久關閉之其他關閉裝置,除裝有緊密螺栓之人孔蓋外,應在裝置上附貼通告牌,說明其必須保持關閉。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2條 …影響減至最低。每扇動力操作之滑動水密門應配備一單獨之手動操作裝置,並應可以從門之兩側用手開啟或關閉該門。三、海上常關之通道門、艙蓋及駕駛台應配備開啟或關閉狀況之指示裝置,並應附貼通告牌標明其不得任意敞開。四、航政機關得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