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7條 法規: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 第三節 水密艙壁之開口 第27條 水密艙區劃分艙壁為管路、排水孔、電纜等貫穿者,其裝置應確保各艙壁之完整水密。不構成管道系統一部分之閥及旋塞不得用於各艙壁。鉛或其他易於感熱之物質,亦不得使用於貫通各艙壁之諸系統中,以防在發生火警時,該等系統之毀壞而損及各艙壁之完整水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