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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撥、罰金及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應分別納入各自所屬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帳戶。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所稱之部分提撥,指依本法裁處後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納入各級主管機關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帳戶。
  2.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第八十九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
  3.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前項報備內容,應包括:管制編號、污染源編號、負責人、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專責人員、通報人姓名、設施故障時間、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時間、故障設施之位置、原因、排放狀況及預計修護時間,並做成…
  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設備名稱及位置。二、發生原因及修護方法。三、故障期間所採取污染防制措施及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四、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第九十二條之空氣污染受害事件,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受害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
  6.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空氣品質,指綜合觀察空氣污染行為之各項客觀情事,包括排放時間、連續排放久暫、污染態樣、污染程度、危害程度、污染特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嚴重影響附…
  7. 行政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各項許可證(文件)之審查登記、變更、展延之核發、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及其他應收取審查費之審查項目申請,應依附表一、附表…
  9. 行政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4條 …(文件)、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下列變更,免收取審查費:一、基本資料。二、廢(污)水水量或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三、經主管機關通知換發相關許可證(文件)者。
  10. 行政熱風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熱風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3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12. 行政熱風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7條 …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污染物濃度C及排氣量Q校正計算公式如左:21-OnC=───‧Cs21-Os21-OsQ=───‧Qs21-On
  13. 行政熱風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8條 污染物採樣及測定方法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
  1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二、本部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三、本部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追繳之所得利益及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四、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
  16.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17.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
  18.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專業機構執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費)之收取、通知、審查、查核、核定、查帳、清查收費對象、結算、停徵、催繳、處分、移送行政執行及其他有關事宜。
  20.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3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對象如下:一、事業。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三、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21.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4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費額=Σ[(費率×排放水質)i×排放水量]。一、i: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二、排放水質:指依第十一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三、排放水量:指依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水量。事業具備以煤為燃料…
  22.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5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項目如下:一、化學需氧量。二、懸浮固體。三、鉛、鎳、銅、鋅、錫、總汞、鎘、總鉻、砷、氰化物等項目。四、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之硫氧化物。五、氨氮。徵收對象所排放之廢(污)水,不含前項第三款徵收項目…
  23.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率,指徵收對象每單位污染物重量之收費金額;其經本法第十一條第十項規定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訂定如附表。
  24.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0條 徵收對象申報水污染防治費,該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費額不適用前三條所定優惠方式:一、廢(污)水未經許可稀釋。二、廢(污)水繞流排放。三、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所定之情節重大。四、水質、水量資料申報不實,或故意短報或漏報。…
  25.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2條 徵收對象之排放水量,依下列方式之一計算:一、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核准量之百分之九十計算。二、以申報繳費當期之定檢申報總水量計算。三、依規定設置水量自動監測設施者,得以申報期間傳輸之自動監測數據累加計算其排…
  26.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3條 …-處理效率)×處理效率。二、硫氧化物空氣排放量,應依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之監測資料,及其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計量。排煙脫硫設備維修期間,得扣除維修期間內之硫氧化物…
  27.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4條 …收對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水污染防治費;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當年一月至六月之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填具水污染防治費申報資料,並至中央主管機…
  28.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5條 徵收對象因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增加或減少者,應於完成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變更日起,調整該徵收項目之水污染防治費。前項水污染防治費費額,依下列方式計算:費額=Σ[(費率×排放水質變更前)i×排…
  29.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6條 …處理設施或廢(污)水處理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審查通過且維持能資源化設施操作三年以上者,並得檢具抵減申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抵減。抵減費額得分期抵減,至多可抵減三年,各期…
  30.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7條 …放行為者,應依各該實際排放行為所適用之放流水標準分別計算其水污染防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