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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專利師法 第16條 專利專責機關登錄之專利師,滿十五人者,應組織專利師公會。專利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2. 行政專利師法 第26條 專利師應付懲戒者,委任人、利害關係人、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利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3. 行政專利師法 第36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第九條所定之業務。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於專利代理人準用之。
  4. 行政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6條 本訓練費用之訂定,應參酌課程性質、內容、市場行情及其他相關因素。
  5. 行政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6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之審查、討論及決議: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被付懲戒人。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案件與被付懲戒人有共同權利…
  6. 行政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7. 行政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6條 設計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一、申請設計專利或衍生設計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四、申請改請為設計專利或衍生設計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五、申請再…
  8.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6條 電子傳達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應符合下列要件:一、檔案格式、檔案位元組大小、電子封包格式、傳送方式及使用之電子申請軟體,應符合專利專責機關之規定。二、備具有效之數位簽章。
  9.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
  10. 行政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6條 符合第四條或前條規定資格之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之年資,得依下列規定採計之︰一、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年資未滿三年之部分…
  11.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6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為受領人。數人共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應共同受領各該項獎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獎助之獎助金,共同受領人經通知限期協議定分配數…
  12.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6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參選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均未達該項獎助之評選基準時,得從缺之。前項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為之。
  13.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6-1條 參選國家發明創作獎者,得於接獲專利專責機關通知評選結果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查。但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應由參選者填具申請書,載明欲複查之參選創作名稱及聯絡資料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
  14. 行政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第6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公告之。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備置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簿,記載核准登記之事由;該登記簿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
  15. 行政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第6條 回復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通知補正。前項補正通知,應由資訊儲存服務者自接到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回復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為之。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16.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6條 電路布局之創作人或其繼受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就其電路布局得申請登記。前項創作人或繼受人為數人時,應共同申請登記。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
  17.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6條 本法保護之電路布局權,應具備左列各款要件:一、由於創作人之智慧努力而非抄襲之設計。二、在創作時就積體電路產業及電路布局設計者而言非屬平凡、普通或習知者。以組合平凡、普通或習知之元件或連接線路所設計之電路布局,應僅就其整體…
  18.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26條 電路布局權人未得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承諾,不得拋棄電路布局權。電路布局權之拋棄,不得部分為之。
  19.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36條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處理有關電路布局權之鑑定、爭端之調解及特許實施等事宜,得設鑑定暨調解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0.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規費收費準則 第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一日施行。
  21. 行政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於設立後六個月內取得辦事處房屋合法使用證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22.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6條 公司名稱應由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組成,並得標明下列文字:一、地區名。二、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三、堂、記、行、號、社、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商業、商社、商行、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前項第一款…
  23. 行政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第6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公司決算書表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公司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有無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二、年度決算是否如期辦理完竣。三、有無設置帳簿及備置憑證。四、…
  24.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向資訊平臺首次申報第四條所定之最新資料。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向資訊平臺申報第四條所定之資…
  25.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申報業務之查核,得隨時要求公司提出公司股東名簿及相關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之查核,得請求法務部或相關主管機關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於第一項之查核,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26. 行政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6條 公司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機關為電子申請之提出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記錄之時間為準。中央主管機關於資訊系統收受電子申請後,應即將收受時間、申請案號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公司或其代理人。
  27. 行政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第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8. 行政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6條 有限合夥名稱應由特取名稱及有限合夥字樣組成,並得標明下列文字:一、地區名。二、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三、堂、記、行、號、社、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有限合夥名稱標明前項…
  29.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6條 有限合夥應有一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與一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互約出資組織之。法人依法得為普通合夥人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執行業務;法人對其指定自然人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0.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16條 有限合夥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合夥人之聲請,於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有限合夥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法院裁定解散,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