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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 200 頁- 行政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14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其上之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適用之。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第二款之規定,於其後次序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
- 行政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24條 本施行法自民法物權編施行之日施行。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行政仲裁法 第4條 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第一項之訴訟,經法院裁定停止…
- 行政仲裁法 第14條 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除依本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 行政仲裁法 第24條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
- 行政仲裁法 第34條 仲裁庭應以判斷書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前項判斷書,應另備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
- 行政仲裁法 第40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一、有第三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二、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終結時尚未生效或已失效者。三、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仲裁程序未經合…
- 行政仲裁法 第41條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得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列之原因,並經釋明,非因當事人之過失,不能於規定期間內主張撤銷之理由者,…
- 行政仲裁法 第42條 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仲裁判斷,經法院撤銷者,如有執行裁定時,應依職權併撤銷其執行裁定。
- 行政仲裁法 第43條 仲裁判斷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者,除另有仲裁合意外,當事人得就該爭議事項提起訴訟。
- 行政仲裁法 第44條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 行政仲裁法 第45條 未依本法訂立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調解書。前項調解成立者,其調解與仲裁和解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 行政仲裁法 第46條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仲裁和解、調解之情形準用之。
- 行政仲裁法 第47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依外國法律作成之仲裁判斷,為外國仲裁判斷。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
- 行政仲裁法 第48條 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下列文件︰一、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二、仲裁協議之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三、仲裁判斷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前項文件以…
- 行政仲裁法 第49條 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仲裁判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一、仲裁判斷之承認或執行,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二、仲裁判斷依中華民國法律,其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者。外國仲裁判斷,其判斷地…
- 行政仲裁法 第54條 仲裁機構,得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及辦理仲裁事件。仲裁機構之組織、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仲裁費用、調解程序及費用等事項之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 行政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4條 法院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之案件,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於裁判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裁判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並告知裁…
- 行政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 行政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一)收支營運表。(二)現金流量表。(三)淨值變動表。(四)資產負債表。(五)財產清冊。(六)附註或附表。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
- 行政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4條 各種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 行政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申請改隸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二)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三)申請人之主事務所、分事務所及聯絡方式。(四)…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之基金總額,須達其合併前各法人基金之合計總額以上。二、基金總額須符合擬合併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條 全國性財團法人成立後主要業務有變動,經申請許可者,得改由變動後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其原主管機關經徵得變動後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亦得不經申請逕行移轉管轄。地方性財團法人成立後主要業…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4條 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4條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4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依前…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0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事人數。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1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監察人相互間、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