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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 200 頁- 行政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智慧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門票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門票收費標準 第2條 …證明文件、核准公函或其他相關證件者予以優待:(一)半價優待:1.假日參訪之六十五歲以上長者。2.學生。外國人在我國各級公、私立學校就讀者,享有半價優惠。(二)免費優待:1.十二歲以下兒童。2.非假日參訪之六十五歲以上長者…
- 行政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新拌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合格人員認可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條 為維護優良農地,確保糧食生產,特依建築法第一百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0條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照建築期限建築完成,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竣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申請展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學校、工廠或依第七條規定興建房屋者,其承造人應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1條 建築物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者,在施工時應由建築師監造並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工程完竣後並應由建築師負責查驗,申請使用執照,必要時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抽查。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原領建造執照、建築物竣工圖。但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相符者,免附竣工圖。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3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4條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供公眾使用或公有之建築物,其建造或使用,仍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之實施地區,除第三條所定之土地均應實施外,其餘由內政部視實際需要隨時指定公告之。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6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擅自建築者,依建築法或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綠建材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墾丁國家公園貓鼻頭公園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墾丁國家公園貓鼻頭公園收費標準 第2條 …: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二)免費優待: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十二歲以下之兒童。2.非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3.出示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4.公務觀摩人員應出…
-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得不定期考核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業務;經考核不合規定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檢附改善報告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
-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1條 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證書,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2條 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經依第十條考核複查結果不合規定者。二、複評不實者。三、接受不正當利益者。四、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辦理複評業務違…
-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3條 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經撤銷或廢止認可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業務;其已受理而未完成之複評業務,應委由其他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辦理。
-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條 為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特制定本法。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0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及廢止作業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在當地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1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