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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 158 頁-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條 …制內軍用車輛(以下簡稱軍車):指國軍現行裝備及其他經納入國軍財產之各型車輛。二、國軍人員:指現役軍人、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構)、學校、部隊(以下簡稱單位)之文(教)職及聘雇人員。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書內,並載明為捐助(贈)人者。二、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辦理設立登記時,依登記聲請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或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人及捐助財產總額中,由政府捐助達該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分配比率,以該軍官、士官與其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該軍官、士官審定退除給與年資重疊之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除給與年資比率之二分之一計算。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公有財產之移轉、管理、使用及收益,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公有財產相關法令。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公有財產,包括中科院管理之下列財產:一、設立前,除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資產外,由中科院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經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條、第六條同意無償提供使用並完成管理權移轉中科院之財產。二、…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公有財產,其範圍如下:一、土地與其改良物及天然資源(以下簡稱不動產)。二、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雜項設備(以下簡稱動產)。三、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智慧財產權(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5條 中科院設立前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應完成清查。有業務使用必要者,得經原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下列原則檢討移轉方式:一、不動產、動產,除不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公務秘密(以下簡稱機敏性)者,得採捐贈方式外,無償…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6條 經核定無償提供使用之公有財產,應於中科院設立後一定期間內,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完成產籍註銷、移轉登記、管理人或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等作業。前項所稱一定期間,在不動產為一個月;在動產為期三個月;在權利為…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7條 中科院之公有財產,應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管理、使用,並得檢討依實際需求及效益,按相關規定辦理保險。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8條 中科院之公有財產,應定期編造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財產目錄總表,陳報監督機關轉送財政部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機關。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9條 中科院之公有財產符合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之重要軍事設施種類者,得陳報監督機關辦理。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0條 中科院對管理之公有財產,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不動產應派員定期巡查,不得有被占用情事發生。報廢之公有財產應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妥為後續處理,其變賣所得應報繳公庫。前項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以下…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科院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因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檢具有關證件以重大事項陳報監事審核後,報監督機關依相關規定核定。前項損失之財產已辦理保險者,應依保險理賠程序申請理賠。第一項人…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2條 權利以外之公有財產,因業務需要移撥其他政府機關、部隊、學校使用時,應由需求機關向中科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先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續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3條 …緊急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其屬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者,中科院應優先提供無償借用,不受三個月之限制。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因公務使用需要,經中科…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科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借用契約:一、借用原因消滅。二、於原定用途外,擅自供收益使用。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四、中科院因業務必要須收回自用。五、原財產主管機關要求返還。六、其他違反借用契約時。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有財產借用期間,如有擴充、改良或修理等情事,收回時借用機關不得請求償還其費用;如有恢復原借用前狀況必要時,借用機關應無條件回復原狀。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6條 智慧財產權應依下列方式管理運用,不適用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一、應定期向原資助機關報告管理運用成果。二、應於有效期內按時繳交規費,並定時檢討智慧財產權維持之必要性,經中科院認定不具運用價值者,應先經原資助機關同意,報監督…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7條 中科院於業務範圍內得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公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列為中科院之收入。前項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不含智慧財產權。出租、利用及委託經營之土地,不得供建築使用。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8條 中科院管理或所有公用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一、承租、利用或受託經營者使用公有財產,與中科院業務範圍有競爭。二、公有財產之規格、性能或所使用之程式具有機敏性。三、已無業務使用必要之公有財產。…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0條 …科院同意後提供利用。前項利用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使用財產之標示或位置、使用面積、使用範圍。二、使用時段或期間。三、費用。四、活動內容或使用用途。五、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2條 出租得採公開標租或逕予出租方式,並應參照公有財產相關標租作業程序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因配合業務或公共工程需要者,得經董事會同意後逕出租特定對象。租金按租金率計算,不動產不得低於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之租…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3條 …權利金。第一項所稱經營權利金,指依據受託經營者利用中科院公有財產所得年銷售額約定比例計算之權利金。委託經營契約中應規定每年最低經營權利金,其額度依受託經營者於投標時提出之營運計畫書資料計算之。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4條 …託經營或利用者使用限制如下,並應於契約或申請書訂明:一、公有財產不得從事與租賃或委託經營或利用用途不符,或與中科院業務範圍有競爭之事項。二、承租或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自行使用公有財產,不得有轉讓、再出租、借用或再委託經營或…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5條 …時,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停止使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公有財產應無償歸還中科院。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7條 公有財產出租、委託經營或利用後,除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收回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收回之:一、基於國家政策需要。二、因開發、利用或重行修建,有收回必要時。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因前項解除或終止契約所受之損…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8條 中科院員工對公有財產不得承租、受託經營、利用或為與自己利益有關之收益行為,違反者其行為無效。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9條 公有財產之智慧財產權經董事會同意並送原資助機關備查者,得辦理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及企業交互授權。但被授權者未經中科院同意不得再授權。前項授權,除基於公益並經原資助機關核准,得以無償授權外,應以有償方式為之。前項無償授權期…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1條 第二十九條智慧財產權之授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終止授權:一、智慧財產權在境外實施,且未經中科院同意。二、專屬被授權人自取得專屬授權後,無正當理由不行使該權利達二年以上。三、違反再授權之規定。四、其他違反法令或違反授權契…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資助機關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中科院將智慧財產權授權他人行使或於必要時返還,並收歸國有:一、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權利,且申請人曾於該期間,以合理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