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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1-1條 本訓練之期間、免除或縮短訓練、津貼支給標準、請假、輔導、獎懲、停止訓練、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等事項,性質特殊訓練得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於訓練計畫另定之。
  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2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本訓練。前項人員報到事項,應依保訓會核定或備查之訓練計畫辦理。
  3.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3條 本訓練之期間為四個月至一年。
  4.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4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
  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5條 …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前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
  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6條 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補訓。補訓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
  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7條 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8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
  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0條 …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三、擔任高…
  1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5條 本訓練訓期之計算,以考試錄取人員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參加基礎訓練人員,依第十七條規定變更調訓梯次或因訓練機關(構)學校調訓需要,致本訓練原定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其訓練期…
  1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6條 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俸給。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
  1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6-1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項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13.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7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前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14.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9條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一、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二、休假及…
  1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0條 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及病假。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前項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1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1條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請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
  1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2條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指派專人輔導之。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實習階段,實務訓…
  1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3條 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訓練期間,得考核受訓人員訓練表現辦理獎懲。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獎懲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
  1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4條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
  2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4-1條 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送保訓…
  2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5條 …除已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三、經司法…
  2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5-1條 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前條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前項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
  23.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6條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二項評分。其所占百分比如下: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二、課程成績:百分之八十。其中專題研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
  24.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6-1條 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2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7條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申誡一次扣○…
  2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7-1條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
  2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7-2條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成績複查之日起十五日內查復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
  2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8條 受訓人員之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一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一次。
  2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9條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
  3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0條 保訓會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與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