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5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四章 訓練管理 第35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