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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19條 行政機關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聲明異議時,如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未經原核…
  2.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1條 …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3.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14條 …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三、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4.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15條 …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性騷擾申訴案件後,審議會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依前項規定辦理;調查小組之…
  5.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18條 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
  6.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19條 …遴聘後二十日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書狀或言詞申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7.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20條 …視案件情形為必要之調查及商請有關機關協助。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8.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21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前項調解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出席調解委員之姓名。三、調解事由。四、調解成立之內…
  9.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22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訂調解期日。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被害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內,得向直轄市、縣(…
  10.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23條 …為執行名義。經法院核定後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11.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2條 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申請調解時,應向有受理申訴管轄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即交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後,認無管轄權者…
  12.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3條 …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調解之。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13.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4條 調解委員經指派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書狀或言詞申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前項調解期日,自調解委員指派之日起,不得逾二十日。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14.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6條 申請調解,由當事人之一方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申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前項申請書或筆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15.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7條 …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家屬時,應自行迴避。前項情形,經當事人申請者,亦應行迴避。被申請迴避之調解委員於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就該申請迴避事由為准駁前,應停止其調解。調解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16.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8條 …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17.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9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18.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12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申請發給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前項證明書,應於申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19.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3條 …行調解或和解。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20.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4條 …並得命交付之。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八、命…
  21.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5條 …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當事人或被…
  22.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6條 …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並自撤銷或變更時起生效。
  23.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8條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
  24.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1條 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5.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6條 當事人之一方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
  26.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7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
  27.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8條 …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其…
  28.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1條 …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
  29.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1條 …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
  30. 行政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第18條 …應於知悉後二個月內刪除其相片、指紋或去氧核醣核酸樣本及紀錄;當事人亦得申請刪除。但有其他法律規定應建檔情形者,得不予刪除。前項受理當事人申請刪除資料之受委任機關應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