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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
  2.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港務公司應依原機構改制前之職稱及轉調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港務公司董事會通過後,並報交通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3.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2條 …財產,得以設定地上權、出租或作價投資之方式,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使用。
  4.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3條 經營機構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使用航港局經管土地時,其權利金及租金之繳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權利金按當年期全年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一計收,每年收取一次,其中全年營業收入不含航港建設基金補助部分。二、土地租金依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
  5.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4條 設定地上權應由航港局與經營機構協商後簽訂契約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二、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面積及範圍。三、支付土地租金之土地標示、面積及範圍。四、地上權存續期間。五、地上權應給付權利金、土地租金之數額及…
  6.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5條 經營機構以地上權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時,應報經航港局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7.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6條 地上權存續期間,經營機構因營運需要,將部分土地之地上權讓與他人時,應經航港局同意後,再由經營機構辦理地上權讓與登記。前項地上權讓與他人時,若讓與期間與原地上權存續期間不一致,由航港局變更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並於受讓人地上…
  8.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港局得提前終止地上權契約:一、經營機構未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繳清權利金,經三次催告未繳納者。二、經營機構違反土地使用限制,經三次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三、經營機構積欠租金達半年,經三次催告未繳納者。四、配合國…
  9.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8條 …上權契約或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後,雙方未續予設定地上權時,經營機構應配合航港局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航港局並得依下列規定,通知經營機構處理地上物:一、地上物有使用價值者,除屬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按時價補償經營機構外,其餘地…
  10.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9條 經營機構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航港局與經營機構簽訂之地上權契約期間。
  11.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0條 航港局以公有財產出租經營機構使用時,其租賃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十年。但租用基地供建築房屋者不在此限。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經營機構向航港局申請續約,經航港局審核後,無下列情形者,得辦理續約:一、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經限期…
  12.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1條 經營機構租賃建築改良物之年租金,依當期課稅現值之百分之十計收;土地改良物及動產之年租金,依帳面價值之百分之十計收;土地租金計收費率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前項租金費率之調整機制,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13.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3條 經營機構承租之公有財產經航港局同意後得轉租或提供他人使用者,其期限不得逾航港局與經營機構簽訂之租賃期間。前項土地轉租或提供他人建築使用者,應以不申請設定地上權為要件。
  14.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4條 經營機構得視業務需要提出作價計畫,會商航港局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陳轉行政院核准,將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作價投資予經營機構。
  15. 行政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
  16. 行政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3條 現職人員範圍如下:一、公務人員:指依原機構現有編制內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二、派用人員:指原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工程處裁撤後佔缺留用之人員。三、聘用人員:指原機構現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17. 行政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4條 …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港務公司同意離職者。(二)聘用人員與原機構聘用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港務公司同意者。
  18.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9條 …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開辦方式繳納:一、臨櫃現金繳納。二、金融機構繳納。三、電子網路收費。四、其他繳納方式。
  19.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9條 …一項規定業務之營運績效資料提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自由港區營運機構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各該年度自由港區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運績效資料提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自由港區管…
  20.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1條 自由港區營運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為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交易所,並將該經認可之交易所認證之商品及同一稅則號別之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為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商品。前項經認可之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
  21.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2條 …可之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如有新增認證商品項目,應由自由港區營運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為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商品。其新增認證商品如為金屬以外之商品,且自由港區營運機構擬申請核定該商品為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商品時…
  22.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3條 第十一條所定國際商港之自由港區營運機構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自由港區為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自由港區:一、申請書。二、營運計畫書。前項第二款規定之營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營運規劃。(包含倉儲區位…
  23.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4條 …件。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案,得會同海關、自由港區營運機構等相關機關(構)進行審查,應將審核結果通知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及轄區海關。經核准之儲存處所如有變更,自由港區事業應重新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
  24.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6條 …、進儲商品者之身分。四、自倉庫提領商品者之身分。自由港區營運機構應於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各該年度自由港區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營運績效資料提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自由港…
  25.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20條 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營運機構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提報資料之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
  26.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況及其他有關事項。前項各類文件應經中華民國相關駐外使館或代表機構驗證,如為外文者,並應檢附中文譯本。
  27.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8條 …港區之開發及營運,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28.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9條 …為之。園區內發生災害及緊急事故時,機場公司得動員園區內公民營機構之人員及裝備,並應配合有關機關之指揮及處理。園區內公民營機構應配合機場公司,實施災害防救演習及訓練。
  29.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31條 機場專用區內各項商業服務設施,機場公司得以自營、委託民間機構經營或以約定方式租賃經營。前項租賃經營之作業規定,由機場公司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30. 行政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3條 …館。六、醫院: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七、托育機構: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八、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並經各直轄市、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