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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77條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中間不得有接續或分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連接於用電器具或其配件時,接頭或終端處不得承受張力。
  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78條 非金屬被覆電纜係由絕緣導線及非金屬材質被覆所組成之電纜,按其特性分類,常用類型包括低壓PVC電纜、低壓XLPE電纜、低壓EPR電纜、低壓PE電纜、低煙無毒電纜、耐燃電纜、耐熱電纜或耐腐蝕電纜等。
  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79條 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直接敷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三、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四、鉛酸蓄電池儲存室。五、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六、埋入於石造建築、…
  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0條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至表二五~四規定選定。
  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1條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暴露裝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緊靠並沿建築物完成表面敷設。(二)穿過或平行於建築結構構架時應加以防護。(三)可能受重物壓力或顯著之機械衝擊者:1.應採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
  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82條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纜應採用電纜束帶、護管鐵、管夾、吊架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及支撐。但電纜穿在管槽內者,得免固定。二、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一‧五米以內,應加以…
  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3條 非金屬被覆電纜彎曲時,不得損傷其絕緣,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六倍以上。但製造廠家說明書另有指示者,從其指示辦理。
  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4條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連接應符合本規則有關導線連接規定,且不得傷及導體或絕緣,並依下列規定方法辦理:一、電纜互相間之連接應在線盒或封閉箱體內施行,且連接部分不得露出。二、電纜與用電器具引線接線時,應在線盒或封閉箱體內連接。但牆…
  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5條 電纜與絕緣導線連接時,應依絕緣導線互相連接規定施工;在雨線外應將電纜末端向下彎曲,以免雨水滲入。
  1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6條 扁平導體電纜(FlatConductorCable,FCC)及其相關組件組成分路之現場裝設配線,作為地毯覆蓋下之配線者,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1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7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一、扁平導體電纜:指由三條以上之個別絕緣扁平銅導線並排後,再將其組合被覆之電纜。二、扁平導體電纜系統:指包括扁平導體電纜及其遮蔽物、接頭、終端接頭、轉接器、線盒及插座等完整之分路配線。三、頂部遮蔽物…
  1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8條 扁平導體電纜應裝設於堅硬、平滑、連續之地板,且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一、分路額定:(一)電壓:相間電壓超過三百伏特,或相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二)電流:一般分路及用電器具分路之額定大於二十安培;專用分路之額定大…
  1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9條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金屬組件應具有耐腐蝕性、採用耐腐蝕材質塗層,或與腐蝕性物質之接觸面隔離。扁平導體電纜之絕緣材質應具有耐濕性及耐燃性。
  1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0條 扁平導體電纜應內含一條扁平導線作為設備接地導線。
  1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1條 於任何地點不得有三條以上之扁平導體電纜交叉配置。
  1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2條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組件應採適用之黏著劑或機械性鐵閂系統,錨固於地板或牆壁上。
  1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3條 扁平導體電纜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纜連接及終端絕緣:(一)電纜之連接應採專用連接接頭,且於裝設後具有電氣連續性、絕緣及密封,並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二)電纜裸露之終端應採用終端接頭加以絕緣及密封,且能防止濕氣及液…
  1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4條 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絕緣終端接頭裝設於地板表面時,應以可拆式遮蔽物覆蓋,黏著或固定於地板。
  1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5條 扁平導體電纜之插座、插座盒及配電裝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所有插座、插座盒及內建式配電裝置,應連接至扁平導體電纜及金屬遮蔽物。二、於每個插座處,扁平導體電纜之設備接地導線應連接至金屬遮蔽系統。三、插座…
  2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6條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所有金屬遮蔽物、線盒、插座盒及內建式配電裝置等,應與電源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
  2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7條 扁平導體電纜中間接續及分接時,每一轉接組件應有與電纜結合之設施,並使電纜連接至被接地導體,及使組件至金屬電纜遮蔽物及設備接地導體間有電氣連續性。扁平導體電纜系統得予改裝,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新電纜連接處接頭採用新的扁平…
  2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8條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Mineral-Insulated,Metal-SheathedCable,簡稱MI電纜)係由工廠組裝,以高度壓縮耐火礦物質為絕緣體,導體間有適當間隔,並以具有液密性、氣密性之銅或鋼合金為被覆之單芯…
  2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9條 MI電纜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一、腐蝕處所。但有防腐蝕者,不在此限。二、易受機械損傷之地下線路。但有防護機械損傷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00條 MI電纜之導體應為實心銅質、鎳或鎳包銅者。MI電纜之外層被覆為銅質者,應有供設備接地用足夠容量之路徑;為鋼質者,應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MI電纜之外層被覆應為連續結構,提供機械性保護,並應能防止水氣滲入。
  2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01條 單芯MI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二~三規定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為攝氏九十度規定選用。單芯MI電纜三條一回線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二~四規定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為攝氏九十度規定選用。
  2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02條 MI電纜穿過間柱、屋梁、屋椽或類似處所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2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03條 MI電纜每隔一‧八米以內,應以電纜束帶、護管鐵、管夾、吊架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但電纜穿在導線管內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04條 MI電纜彎曲時,不得使電纜遭受損傷,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纜外徑十九毫米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五倍以上。二、電纜外徑超過十九毫米,且在二十五毫米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十倍以上。…
  2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05條 MI電纜應採用專用之線盒、配電箱或其他配件加以連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單芯MI電纜之配置應將同一回路之所有相線、中性線裝設一起,以降低金屬被覆之感應電壓。
  3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06條 MI電纜之配件及終端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用於連接電纜至線盒、配電箱或其他設備之配件,應為適用於MI電纜連接者。二、電纜之終端處經削除後應立即密封,以防止濕氣滲入;其露出被覆之導線應以絕緣物加以絕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