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79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 › 第十節 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第379條 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直接敷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三、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四、鉛酸蓄電池儲存室。五、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六、埋入於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