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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8條 …一、當事人非屬市場顯著地位者或與市場顯著地位者進行互連協商之電信事業。二、非屬互連事項者。三、提出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互連協議書,未經協議程序者。四、提出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互連協議書,未達三個月者。五、…
  2.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2條 為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主管機關得檢視相關市場資料,並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公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用戶或交易相對人對該服務之需求程度。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相關電…
  4.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時,得以書面通知相關電信事業依指定之格式,提供下列資料:一、資本額及服務項目。二、電信事業之員工人數。三、電信事業及其關係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與會…
  5.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5條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為比率之公告,得考量以下基準:一、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以下簡稱該市場)具有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市場占有率者,主管機關應綜合考量其市場結構認定有無市場顯著地位。二、於該市場上持續具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市場占有率…
  6.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認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特別管制措施。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於採取特別管制措施前提出公開諮詢文件,就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及擬採取特別管制措施之規劃提出說明,並…
  7.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7條 為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範圍之檢討,主管機關應於每三年屆期後,進行檢討程序。前項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之相關電信事業,應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相關資料。主管機關應依據前項資料檢視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舉行…
  8. 行政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第2條 電信事業具有下列情形者,應負擔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義務:一、提供語音服務或數據服務。二、前一年度電信服務營業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三、各電信事業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總數達六百件以上,或各電信事業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總數占…
  10. 行政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第3條 電信事業具有下列情形者,應負擔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義務:一、使用電信資源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二、提供語音服務或數據服務。三、前一年度電信服務營業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除前項規定外,主管機關為確保特定電信服務類型之電信事業…
  11. 行政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第4條 電信事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義務:一、經主管機關認定應負擔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之義務。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指定之擁有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之電信事業。
  12. 行政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第5條 電信事業具有下列情形者,應負擔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之義務:一、提供語音服務或數據服務。二、前一年度電信服務營業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三、各電信事業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總數達六百件以上,或各電信事業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總數占…
  13. 行政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第6條 第二條與前條之考量因素涉及電信消費爭議案件項目及數量時,應以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公告之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之統計數據為考量依據;於電信消費爭議處理報告書未公告前,依本會公布之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之統計數據為之。於本法施行後…
  14.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詞定義如下:一、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執照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二、用戶:指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三、使用者:指用戶及其他使用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四、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指經營語…
  16.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取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代表…
  17.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記載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18.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經審查申請人依第四條檢附之文件與申請之業務相符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函。
  19.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者,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系統建設,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許可執照及系統架構圖。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經營者按修正審驗技術規範,依主…
  20.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系統建設,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執照:一、許可函影本。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
  21.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其系統內不同機房間或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二、其系統與用戶…
  22.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經營者取得許可執照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者撤銷其許可。
  23.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主事務所及代表人姓名。二、資本額。三、業務類別及營業項目。四、營業區域。五、執照有效期間。六、發照日期。七、執照字號。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核發之許可執照;其執照有效…
  24.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預付式電話卡轉售服務或公用電話轉售服務經營者,其批發合作之電信事業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5.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營業以致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賠償或補償方式。五、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六、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七、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
  26.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5-1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其他電信事業電信服務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服務型態或設備之合作意向書或備忘錄等相關證明文件。二、系統架構圖,包含機房地點、電路或頻寬安排,無網路設備者免附。
  27.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用戶申訴電話。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四、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8.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6-1條 …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用戶申訴電話。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四、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
  29.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6-2條 …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用戶申訴電話。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四、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其所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品質、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與市內網路業務…
  30.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其公用電話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與其接取或提供其網路服務之相關電信事業之名稱。三、用戶免費申訴電話。四、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