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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8 頁-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6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應於維護紀錄記載下列內容:一、所從事工作及其依據技術資料之說明。二、完工日期。三、從事該工作之人員姓名。四、工作完成且確認符合技術資料時,授權…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7條 …器,依分段式檢查計畫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檢查時,其維護紀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一、記載檢查類別及範圍之摘要說明。二、記載檢查日期及航空器總使用時間。三、授權簽證人員簽署其姓…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8條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簽證為恢復可用:一、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完成相關維護紀錄之記載。其由維修機構為之者,應於恢復可用紀錄載明維修機構名…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9條 …個人、團體或維修廠於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時,在維護紀錄上作虛偽之填載或簽證。維護紀錄記載錯誤者,授權簽證人員應依經民航局備查之程序更正。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建立管…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0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或改裝之人員,應依原製造廠之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中記載之方法、技術或實作,或其他經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執行工作。執行前項工作之人員應使用必要之工具…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1條 …合格之材料,使其所維修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運作,等同於原始或經適當改裝後之情況。前項所稱之原始或經適當改裝後之情況,係指不影響其空氣動力功能、結構強度、抗振能力、抗退化能力及其他適航特性之情況。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4條 …或於不拆解之情況下,檢查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詳細檢查係依檢查要求從事必要之拆解,以檢查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二、航空器於非平常從事維修工作之航空站或飛行場時,得由檢定合格之航…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6條 從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應依附件七規定予以控管,以防止年限管制件於達到使用年限後仍繼續安裝。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8條 出售或轉讓自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時,應將其標示、適航掛籤或其他紀錄一併移轉。但該年限管制件在出售或轉讓前已銷毀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2條 …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改裝或配製,不得裝置未經妥善維修、不堪修復或經原製造廠或各國民航主管機關宣布為不合格之零件。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效、缺陷或其他事件,而可能或已經造成航空器無法符合持續適航標準者,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依規定通報民航局,並通報航空器原製造廠。必要時,…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8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遵守民航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原設計國或改裝設計核准國之民航主管機關所通告之適航指令,並採取必要措施。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以替代方法符合適航指令時,應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條 …裝備:指作用失效時,將會危害航空產品安全運作之主要組件。二、零組件:指使用於航空產品及其裝備之零件、組件。三、型別檢定證:指對航空產品之設計,經審查核准發之證書。四、補充型別檢定證:指對已取得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為重大設…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條 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或其授權使用者、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之持有人,其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下列情況之一,或因不符品質系統而出現缺陷有造成下列情況之…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係國際合作設計、製造者,其檢定應依本規則之規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條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依本規則申請相關檢定或認可,經檢定合格或認可,始得銷售或使用。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0條 …之排放規定。二、材料及產品符合型別設計之技術規範。三、產品之零組件符合型別設計之設計圖。四、製程、建造及裝配符合型別設計之規定。航空產品於提交民航局檢查或進行民航局要求之試驗前,申請人應聲明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7條 …許可證。二、依第六章規定申請適航證書。三、該型別產品之更換用零組件許可。發動機或螺旋槳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申請於已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上安裝該型別發動機或螺旋槳之許可。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7條 …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掛籤。製造許可證持有人交付供他人使用之裝備或零組件應標明件號及名稱、製造廠商標、標誌或民航局核准之其他標示。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9條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除係依民航局認可之工業標準設計、製造及標示,或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維修或改裝所配製者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檢定:一、依本章規定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二、依第八章規定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三、…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0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附件十四):一、申請書(附件十五)。二、零組件所欲安裝之航空產品說明。三、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四、零組件構型之設計圖…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1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建立並維持符合附件九規定之品質系統,以確保其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且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以書面聲明已依前項規定建立品質系統,並訂定品質手冊,以供民航局審查。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2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之申請人,應完成各項必要之檢驗及試驗,確認其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二、材料符合設計之技術規範。三、符合設計圖。四、製程及組裝符合設計之規定。前項申請人於產品提交民航局檢查或進行民航局…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3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經民航局完成設計、檢驗及試驗之審查,確認該設計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且申請人已建立並維持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品質系統後,發給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前項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不得轉讓。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3-1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核准之零組件,其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一、輕度設計變更:指對原核准基礎無顯著影響之變更。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得進行輕度設計變更,並於變更後將修正資…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4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於提供其產品供航空產品使用前,應依適航核准簽證程序(附件十七),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掛籤,經檢查合格後發給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交付供他人使用之零組件應標明件號及名稱、製造廠商標、標誌或民航局核…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5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零組件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6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確保其製造之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並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依民航局檢查之要求進行檢驗及試驗,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7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8條 依技術標準規定從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之製造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技術標準件核准書(附件十九):一、申請書(附件二十)。二、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三、符合性聲明:聲明設計符合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