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維修管理 › 第三節 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 第16條 從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應依附件七規定予以控管,以防止年限管制件於達到使用年限後仍繼續安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