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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6 頁-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5條 運送人於運送中或運送完成後與乘客發生糾紛,且未能妥善處理或違反第三條或第四條之規定者,民航局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運送人遇有乘客拒絕即時離機者,得通知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主管人員會同航空警察局人員到場協助處理。乘客得推派代表填具「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如附件一)後下機,以維持機場正常運作。前項人員現場協助調處下列事項:(一)勸導…
-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乘客離機後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協商賠償或補償事宜,得由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見證簽名。乘客有個人意見時,得填具個人乘客申訴書(如附件二)交運送人儘速妥善處理,運送人應將處理結果陳報航空站經營人。
-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8條 運送人對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遲延,致損害乘客權益者,應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9條 乘客或其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或其代表對拒絕離機事由尚有爭議或雙方無法達成賠償或補償協議時,一方仍得提請民航局調處。民航局為協助調處前項事宜,得設消費爭議調處委員會;該會設置要點由民航局另定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7條 乘客於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乘客於調處時,受航空器運送人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航空器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第一項之調處辦法…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1條 …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或因乘客有過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乘客因航空器運送人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器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航空器…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3-1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但託運人託運貨物或行李之性質、價值,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乘客隨身行李之賠償責…
-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7條 危險品之託運人應向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提出危險品託運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依附表二規定。前項託運書應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並置於船上供有關機關查核。
-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38條 …危險品須經其他船舶轉運時,前條託運書應交付接運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
-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15-2條 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每年至少應向航政機關申報一次載運危險品資料。航政機關應建立載運危險品船舶清冊,並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定期抽查船舶實際載運狀況。其抽查重點如下:一、消防與救生設備整理完妥,船舶適載性正…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2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額,除法律別有規定或特別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其約定之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本辦法所定之標準。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3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但被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一、死亡者:新台幣三百萬元。二、重傷者: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前項情形…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4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5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以不低於前二條所定之賠償額標準,投保責任保險。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6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客貨之損害者,其賠償責任不受本辦法賠償額標準之限制。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受僱人或代理人執行職務時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同一責任。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7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應自接獲申請賠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之。但因涉訟或有其他正當原因致不能於三個月內支付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8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責任之限制,應向乘客或貨物託運人為適當之通知;其在客票或貨物運送單上登載本辦法或作簡要說明者,視為已有適當之通知。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營事業機構。三、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條 …:指貨物之託運人、受貨人或其代理人。六、船方:指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船長或其代理人。七、碼頭經營者:指與港口管理機關(構)以約定興建、租賃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方式,取得碼頭設施經營權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3條 …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
-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9條 …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前項運送人員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並執行業務後,每二年應接受一次在職講習;其運送人員講習、動物運送工具、方…
-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31條 …任何人違反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遵行事項之規定。二、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即執行動物運送業務。三、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每二年未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在職講習。四、運送人…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4條 運送人員裝卸動物應依動物特性,採取適當的裝卸措施,以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5條 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其習性提供動物得自由站立或躺臥空間,以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無法站立,行動癱瘓或經獸醫師判斷不宜運送之動物,如有運送必要時,應予適當區隔或分別運送。動物於運送途中因緊急事故發生危難,運送人員應…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6條 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動物別、年齡、體重、懷孕、截角等狀況,於必要時加以區隔、混欄,或將個別動物加以適當固定,以避免動物間的相互騷擾、攻擊。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8條 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所使用之運送工具,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容器應依動物特性,具備堅固之結構、裝置、隔欄及清潔之墊料。二、容器應能防止固、液體排泄的外漏。三、自容器外無法看到動物者,應標示「活動物」及「此面朝上方」標誌。四、容…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9條 運送人員之運送方式,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運送牛、羊超過十二小時,或運送豬或其他動物超過八小時者,應提供飲水。二、運送動物超過二十四小時者,應提供食物。三、運送動物途中應適時檢查及照料動物。四、運送動物時,應照實、完整填列…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九條第四款所定動物運送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運送人員姓名。二、運送起迄地點。三、運送起迄時間。四、運送動物種類、數量及總運載重量。五、有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者,應記載運送期間餵飼、檢查及照料動物紀錄。主管機…
- 行政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接受動物運送職前講習及在職講習,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運送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其委託辦理之職前講習,並經評定合格結業,取得動物運送人員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格式如附件),始得執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