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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13-1條 遊艇復航前,其所有人應依下列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一、申請復航時間未逾檢查有效期間者,應申請臨時檢查。二、申請復航時間已逾檢查有效期間者,應申請定期檢查。但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應申請特別檢查。
  2.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遊艇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3.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15條 遊艇因建造完成後或自國外輸入而申請施行第一次特別檢查時,其所有人應向驗證機構同時申請丈量遊艇之容積。前項遊艇使用之丈量公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重新丈量。遊艇因船身經修改而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時,其所有人應向驗證機構申…
  4.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16條 遊艇丈量時,遊艇所有人應指派相關人員在場隨時接受檢查員之諮詢,並於必要時協同工作。遊艇內裝載貨物或堆積物件,對丈量有妨礙時,應由所有人先行清除,經丈量員認為有清除之必要時,所有人不得拒絕。
  5.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17條 遊艇經丈量後,計算噸位有錯誤時,應由其所有人向驗證機構查明更正或申請重行丈量,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遊艇證書。但未經重行丈量之前,所有人不得變更該遊艇之原狀。
  6.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18條 遊艇之噸位計算及噸位量計方法依船舶丈量規則之丈量及計算。
  7.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19條 遊艇應具備乘員定額數量之救生衣。每一件救生衣均應附繫救生衣燈及鳴笛。
  8.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20條 全長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一個,附繫自燃燈一個。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二個,附繫自燃燈一個。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四個,附繫自燃燈二個,自動煙號一個。每一救生圈應標示…
  9.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21條 全長七公尺以上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應配置橘色煙霧信號及手持紅光信號各一支。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應配置橘色煙霧信號及手持紅光信號各二支。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應配置橘色煙霧信號、手持紅光信號及火箭式降落傘信號…
  10.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22條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
  11.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23條 全長未滿七公尺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一具;全長七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兩具以上;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四具以上,且至少一具裝置於機艙艙口二公尺以內,另一具裝置於駕駛座位二公尺以內。全長七公尺以上…
  12.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24條 遊艇應具備下列各款燈號:一、全長五十公尺以上者應具備左右舷燈、艉燈各一盞,桅燈、環照白燈(錨泊燈)及環照紅燈各二盞。二、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十公尺者應具備左右舷燈、艉燈、桅燈、環照白燈(錨泊燈)各一盞及環照紅燈二盞。三…
  13.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25條 遊艇應具備號笛、磁羅經、醫務箱、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一組、艙底泌水泵一具。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並應具備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二組、艙底泌水泵二具。前項遊艇之艙底泌水泵得以非主機帶動之電動抽水機替代。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
  14.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26條 遊艇應具備下列無線電設備:一、特高頻無線電話一具。但航行內水者,得以行動電話取代。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得以手持特高頻無線電話機取代。二、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應另具備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一具及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一具。
  15.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27條 遊艇設有明火加熱爐者應具備防火毯,並置於隨時可以取得之處。
  16.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28條 遊艇應具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
  17.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29條 遊艇適航水域區分為國內水域及國際水域。遊艇申請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應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應具備下列設備:一、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三、全球定位系統(GPS)。四、無線電設備:(一…
  18.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 遊艇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遊艇設備基準表(附件三)規定。但遊艇依本規則規定設置設備確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列舉事實及理由,經驗證機構審核後,報請航政機關同意豁免部分設備,或以具有同等效能者替代。遊艇設備構造…
  19.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32條 乘員定額於新船建造完成後、自國外輸入、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或船身經修改而施行驗證時,依據驗證機構核定之乘員限載人數,由航政機關登載於遊艇證書。前項乘員定額以第三十三條之計算結果為上限。但未滿一歲之兒童不計。
  20.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 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其乘員定額及設計等級依國際標準組織之ISO12217標準計算及區分為A、B、C及D四級(對照表如附件四)。前項遊艇申請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其設計等級應至少為A級或B級,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以其他…
  21.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39條 遊艇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或註冊地。遊艇不得與註冊或登記在先之船舶同名。
  22.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0條 遊艇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一、申請書(附件二)。二、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三、一般佈置設計圖。四、驗證文件或檢查紀錄。五…
  23.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2條 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船名。二、所有人及地址。三、船籍港或註冊地。四、船舶號數。五、建造日期與地點。六、檢查紀錄及丈量紀錄,包括檢查種類、完成日期、檢查地點、檢查機關與下次檢查期限…
  24.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43條 遊艇經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適用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併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之。前項自主檢查情形發生於國外時,遊艇所有人應自特別檢…
  25.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44條 遊艇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遊艇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前項補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航政機關應公告註銷原證書;換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
  26.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45條 遊艇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遊艇所有人未依限申請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而無正當理由者,航政機關得逕行註銷證書並公告之: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繳銷而未依限繳銷,且無正當理由者。二、因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沒收或沒入,…
  27.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6條 申請檢查或發證、補發、換發遊艇證書者,應依照規費表(附件七)繳費。
  28.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47條 遊艇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遊艇乘員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未投保者,不得出港。非自用遊艇所有人應為乘員投保傷害保險,每一乘員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應將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金額及內容張貼或懸掛…
  29.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48條 本規則有關遊艇驗證機構之認可,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前項委任,主管機關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
  30.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5條 …隻保險單,並通報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後,得不適用強制引水。新建造遊艇取得船舶國籍證書前,其港內移泊得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比照本國籍遊艇不適用強制引水。但於作業前應檢送第三項規定文件經核備並通報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後,始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