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第44條 法規:遊艇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登記與註冊 第44條 遊艇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遊艇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前項補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航政機關應公告註銷原證書;換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原證書正本繳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