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船名。二、所有人及地址。三、船籍港或註冊地。四、船舶號數。五、建造日期與地點。六、檢查紀錄及丈量紀錄,包括檢查種類、完成日期、檢查地點、檢查機關與下次檢查期限。七、乘員定額。八、船身與主機種類。九、設備目錄。十、自用遊艇或非自用遊艇。十一、遊艇種類。十二、辦理新造或輸入之驗證機構。前項遊艇證書書式如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