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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25條 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承銷之。
  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26條 退除役官兵就診於公立醫院者,其醫藥費用,得予減費優待之。
  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27條 退除役官兵之配偶在公立醫院住院分娩者,應予免費或減費之優待。
  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27-1條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資格、範圍、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27-2條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費,由輔導會會同教育部定之。
  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28條 退除役官兵身體衰弱,略具工作能力,而不合於就業或就醫、就養、就學標準者,由輔導會設立半供給制之習藝機構,收容救助之。
  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29條 退除役官兵之遺屬貧苦無依者,應由地方政府優先救助之。
  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30條 退除役官兵遭受不可抗力之意外災害時,地方政府應予適當之救助。
  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31條 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之機構,對退除役官兵生活均有指導及管理之權,其辦法由輔導會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准施行之。
  1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32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三、通緝中。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一、犯內亂、…
  1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第一款所定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以下簡稱退除役官兵);其安置就養區分如下: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公費進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亡故時,並予適當之喪葬補…
  1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3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由輔導會視榮家安置能量及運用狀況,訂定安置就養優先順序(如附件一、二)。
  1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4條 退除役官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一、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二、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三、前二款以外身心障礙。四、年滿六十一歲。前項第一款至第…
  1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退除役官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三、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
  1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三、現有固定職業。四、申請人…
  1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9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全家人口之戶籍、所得、財產、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證明資料,向戶籍地或居所地之榮服處申請。榮服處審查時,應派員實地訪查,填具訪查紀錄,並得向相關機關(構)、學…
  1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0條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應於書面通知達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親自向指定服務照顧之榮服處或榮家報到;屆期未報到者,其核定失其效力。
  1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1條 輔導會對於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應每年定期辦理驗證。
  2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2條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身心障礙之情形者,由輔導會依榮譽國民之家身心障礙重建措施表(如附件四)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2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3條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二、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失效,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或經重新鑑定後身心障礙程度變更,致未符合第四…
  2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4條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前條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安置就養之情形者,由榮服處或榮家自查證屬實之次月一日起停發就養給付;溢領之就養給付應予返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一日起停發就養給付;溢領之就養給付…
  2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5條 未經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無固定職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因傷、病或身心障礙。二、年滿六十一歲。
  2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6條 前條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2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7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體檢表及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設有部分供給制設備之榮家申請。榮家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免附。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其能補正者…
  2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8條 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二、具有第十六條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
  2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20-1條 退除役官兵居住榮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住或調整至其他榮家:一、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或契約規定,情節重大或屢勸無效。二、無居住事實逾三個月。退除役官兵依前項第一款退住者,自搬離榮家之日起算二年內,不得申請公費進住榮家或部分…
  2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安養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安養條件之退除役官兵。
  29. 行政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就養給付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3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