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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39條 …壓器所組成之三相變壓器組。特高壓變壓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配合輸配電業保護協調標置辦理。
  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73條 …置於不同配電盤者,得僅有電氣性互鎖裝置。若需短暫併聯者,應經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同意。用戶電源發電系統及切換設備設計與經常電源併聯運轉者,應符合本章第三節規定。切換設備得予旁路及隔離。使用旁路隔離開關之電路直接供電時…
  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91條 一個以上發電電源系統與源自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經常電源併聯運轉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前項規定應由合格人員辦理。
  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93條 …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或針對修改提出說明,並於現場有標識說明。輸配電業管制之電度表等設備接續,應經該電業同意。五、連接至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相間電壓不超過六百伏特之Y接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額定電流一千安培以上之進屋線…
  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10條 …定辦理:一、變比器應為計量專用。電度表共用變比器計量者,應經輸配電業同意。二、比壓器之一次側各極不得裝設熔線。三、變比器皆應依第三種接地辦理。四、電度表之變比器應裝設於具有耐燃性,且可封印之保護箱內,或與隔離設備共同裝設…
  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12條 …驗維護業與該甲級電器承裝業試驗。有特殊需求須於現場組裝,並經輸配電業同意者,亦得適用之。三、氣體絕緣開關設備試驗有困難者,得以整套及單體型式試驗報告送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審查合格取得證明後裝用。該設備內之比壓…
  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13條 …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用戶用電設備設計資料或竣工報告已送輸配電業審查之工程,或另有其他法規規定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既有設施之維修,亦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8.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查費外,海上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採實報實銷,由發電業者負擔。輸配電業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前項輸配電業經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於核發電業執照前,如有申請變更者,應繳納審…
  9.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查費外,海上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採實報實銷,由發電業者負擔。輸配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派員查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申請核發電業執照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
  10.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查費外,海上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採實報實銷,由發電業者負擔。輸配電業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展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展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1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34條 輸配電業需監視供電端匯流排之電壓及頻率,直供電業需監視電源線之電壓及頻率,前述監視資料均至少每整點取樣紀錄一次,並留存相關紀錄七天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12.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前分送用電場所負責人、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所在地輸配電業營業處所備查。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執行第一項檢驗,應以於有效期限內校正之儀器設備為之。其檢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第二項檢驗結果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用…
  13.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1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未達五十瓩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14.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1條 …表,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分送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備查。
  15.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相關登記事項之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當地輸配電業查核或查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用電場所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亦同。
  16.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6條 …接至電力系統。二、供電容量來源如為需量反應,於達成年須可配合輸配電業通知後抑低負載。三、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備用供電容量來源須為可接受輸配電業調度之燃氣機組。但可以等量淨尖峰能力之可控發電機組或其他經電業管制機…
  17.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2條 輸配電業因全國電力系統備轉容量不足而發布警戒時,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配合調度。前項警戒之標準值,由輸配電業訂定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
  18.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六、補助型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補助型電協金):指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依本辦法規定,直接撥付予發電設施周邊地區及輸變電設施所在地區之電協金。七、專案型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專案型電協金):指供發電設施、電源線或輸變電設施…
  19.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一年度生產電力度數×發電設施提撥費率。輸配電業應依各輸變電設施提撥電協金,電協金之計算公式如下:輸變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一年度傳輸電力度數×輸變電設施提撥費率。前二項提撥費率,應考量燃料種類…
  20.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金融機構開立電協金專戶(以下簡稱專戶)存管,並設置專戶管理委員會,審核專案型電協金之申請。其成員之組成得邀請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辦理下列事項:一、提報前一…
  21.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之鄰近地區分跨不同縣市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依附表所定公式計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比例。
  22.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日期及受撥理由等;專案型電協金之運用情形相關資訊,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電協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及撥付理由等。電業得向直轄市、縣…
  23. 行政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電業事故,指發電業、輸配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以下合稱電業)所發生下列五種類型之事故:一、設備運轉事故:因電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停止發電或供電:(一)天然災害造成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損壞。(二)電業設備或儲…
  24. 行政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3條 …次變電所全部停止運轉,且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3.輸配電業中央調度室全部停止運轉,致無法調度電力。4.三百萬戶以上用戶停電。(二)發生工安衛生事故,造成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二、甲級規模:(一)發生設備運轉事故,…
  25.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條 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26.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輸配電業經營者:指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同時經營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者。二、發電業部門: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生產、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部門。三、輸配電業部門:指設置全國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
  27.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4條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之監理事項,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之。
  28.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5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均應分離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分離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依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及調度業務部門再行分離。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經分離後…
  29.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30.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關係。二、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三、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其處理方式於前後會計期間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