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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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總代理人得委任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及其他經本會核定之機構,擔任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辦理該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信託業或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
  2.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2條 …一項第一款對象私募境外基金,得委任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向第一項第二款對象私募境外基金,應委任符合第九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資格條件且實收資本額、指撥營運資金或…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業務或交易行為,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背信、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二、不得有為本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任…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3條 …主管與業務人員、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主管與投資經理人。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前項應申報之資料範圍及投資標的、申報時間、買賣期間之限制及利益衝突之防範等事項之自律規範,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不得為意圖影響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配合其他部門從事交易或其他行為。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場地設備應視業務需要作適當區隔,建立門禁管制並留存進出紀錄備查。前項兼營業務共用營業場所時,應於營業場所明顯適當位置設置營業項目之告示。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條 …、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其他經主管…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條 本法其他用詞定義如下: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信託契約。二、基金保管機構:指本於信託關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1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創新實驗。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事業、機構或人員…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8條 …事:一、虛偽行為。二、詐欺行為。三、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就證券…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對下列對象進行受益憑證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證券投資…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2條 …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3條 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主管機關得視市場狀況限制之。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種類、投資或交易範圍及其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涉及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項目者,主管機關應先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其涉及貨幣市場者,應另會商中央銀行…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應募人之請求,負有交付投資說明書之義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或…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6條 …金;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者,亦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境外基金發行者與其指定之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一項所定業務;其資格條件、申請或申報程…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6-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法規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取得之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前項資產,為任何之請…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之方式與為指示保管、處分、收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構之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持有外國之有價…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二、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三、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之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基金保管機構應…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2條 …級以上評等。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一、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一定比率股份。二、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3條 基金保管機構知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基金之資…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4條 …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基金之資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5條 …定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回價格之核算、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請求買回一部分時受益憑證之…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