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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49 頁-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9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於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檢附文件所載事項有虛偽不實或重大瑕疵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 行政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申請設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其費額如下:一、菸酒製造業者:(一)依本法第十條設立屬股份有限公司者:新臺幣五千元。(二)依本法第十條設立非屬股份有限公司者:新臺幣三千元。(三)依本法第十一…
- 行政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4條 …萬元或高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二、酒製造業者:(一)依本法第十條設立屬股份有限公司者:按實收資本額萬分之五計收。但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或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二)依本法第十條設立非屬股份有限公司者:新臺幣二萬元。(三)依本法…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9條 …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外,應為公司、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0條 申請設立菸酒製造業者,應填具申請書與生產及營運計畫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及營業。申請菸酒製造業者設…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1條 …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得於同一用地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其製酒場所應符合環境保護、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以一處為限;其年產量並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亦不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依前項規…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2條 申請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人或負責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二、申請人或負責人經查獲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5條 …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之,並均廢止其設立許可:一、結束菸酒業務。二、工廠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查核其已無菸酒產製事實。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6條 …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合夥或獨資事業,其負責人於修正施行後未變更者,不在此限。申請設立菸酒進口業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7條 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人或負責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二、申請人或負責人經查獲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20條 …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之,並均廢止其設立許可:一、結束菸酒業務。二、連續二年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21條 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申報事項之變更、解散或其他許可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22條 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經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者,其許可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23條 …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除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28條 依第十一條設立及未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者,不得受託產製菸酒。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53條 …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一、違反第四條第四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販賣登記、購買用途證明、變性、變性劑添加、進銷存量陳報、倉儲地點之規定。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年產量超過…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55條 …第二款情形,除處罰鍰外,並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廢止其設立許可。違反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並按次處罰。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回收或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3條 農民或原住民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其製酒場所以一處為限,且不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前項酒製造業者,申請製造酒類應使用其生產之農產原料,並以該農產原料所能產製之酒類為限,其年產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4條 農民或原住民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應於完成商業預查登記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其設立許可: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二、負責人具備第二…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5條 依前條規定取得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者,應於辦妥商業登記後,於本法第十條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執照:一、製酒場所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6條 農民或原住民依本辦法規定取得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後,有正當理由未於本法第十條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前項…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製酒場所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產品種類:變更後之生產及營…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本法第十三條第七款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或產品種類、製酒場所變更者,其所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應包括各產品種類預計年產量、機械設備、製造流程、廠房設備比例配置圖、資金來源運用等項目,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機械設備:應符合酒產製工廠…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之製酒場所廠址,與已取得設立許可之其他菸酒製造業者同址。二、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所載內容不符規範或不足以實現其營…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所在地或製酒場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4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許可執照遺失、滅失等事項,需補發許可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許可執照遺失、滅失切結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許可執照污損,需換發許可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許…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5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應填具繳銷登記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繳銷。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申請:一、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應納之規費。二、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或展延次數超過二次。三、所…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7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一、有第十二條規定應不予許可之情事。二、經審查申請內容有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轉請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