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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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7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獲前一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通報後,應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進行圈存;如帳戶餘額小於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則圈存帳戶目前餘額。各電子支付機構、存款業務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同一通報案件所圈存之…
  2.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5條 虛擬資產帳號經通報為警示虛擬資產帳號者,虛擬資產服務商除確認通報來源並設定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外,應暫停該帳號全部交易功能,並查詢相關交易,如發現該通報之詐騙虛擬資產已轉出至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或以法定貨幣形式轉出至其他存款…
  3.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6條 受詐騙民眾於虛擬資產服務商營業時間,親自至任一家虛擬資產服務商告知遭受詐騙時,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確認民眾身分、虛擬資產或款項之移轉、匯款或轉帳資訊及瞭解民眾被詐騙事由後,請民眾填寫切結書並撥打165電話。如受詐騙民眾透過虛…
  4.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7條 前二條之聯防通報內容應依警示虛擬資產帳號通報機關規定方式登錄之。聯防通報內容、通報單及切結書格式或其他通報作業細項,由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5.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8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接獲前一虛擬資產服務商、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之通報後,應就被通報之轉入虛擬資產或款項進行圈存;如帳號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小於被通報之轉入數額,則圈存帳號目前虛擬資產或款項。各虛擬資產服務商、存款業務機構…
  6.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9條 虛擬資產帳號之虛擬資產或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通報將該虛擬資產帳號內之詐騙虛擬資產或款項為圈存,虛擬資產服務商仍應圈存該詐騙虛擬資產或款項,但該等虛擬資產或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
  7.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0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報機制作業。虛擬資產服務商設置前項通報窗口,應立即通報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窗口異動時,亦同。
  8.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1條 受圈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虛擬資產帳號客戶對其虛擬資產或款項受圈存如有疑義,應由客戶洽原通報警示之司法警察機關處理,虛擬資產服務商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9.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4條 虛擬資產帳號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虛擬資產帳號者,如該帳號中尚有被害人交付或匯(轉)入之虛擬資產或款項未被提領或移轉者,於司法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予被害人…
  10.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應透過匯(轉)出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或移轉部分,由最後一筆數額往前推算至帳…
  11.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6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二條規定辦理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號,並將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轉列其他應付虛擬資產或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一、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在…
  12.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7條 虛擬資產帳號內之虛擬資產或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第六十四條之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發還該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時,該等虛擬資產或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
  13.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8條 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指定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督導警示存款帳戶、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或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處理事宜。
  14.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9條 經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認定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不適用本辦法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之規定,應循司法程序辦理。
  15.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71條 …規定之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之分析或辨識。二、依本辦法規定之照會、通報及帳戶帳號控管等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