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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0 頁-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34條 礦業權申請加入或退出合辦人,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礦區圖五份。三、原領採礦執照及礦區圖。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五份。五、新合辦契約。六、礦業合辦人全體議決書,應載明全體同意之議決結果。前項合辦之礦業,其…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35條 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有關應更正內容之錯誤或遺漏之證明書圖文件各二份。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37條 礦業申請案申請書應載明事項,應視申請案由,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應登記事項填寫。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38條 …繪圖紙印製,並提供指定格式之電子資料,其應載明事項如下:一、礦業權及礦質種類。二、礦業申請地或礦區所在地,即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等行政區域標準地名或其他標準地名。三、礦業申請地或礦區之面積。四、礦業…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39條 …)水土保持措施。(二)礦場安全措施。(三)礦害預防措施。八、礦業用地取得情形。九、探礦構想圖。十、附錄:(一)本法第二十九條查詢結果。(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事項。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41條 …水土保持措施。(二)礦場安全措施。(三)礦害預防措施。十一、礦業用地取得情形。十二、申請採取量及經濟效益評估。十三、開採構想圖。十四、附錄:(一)本法第二十九條查詢結果。(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事項。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2條 …件,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及目的。二、環境現況分析。三、礦業開發對環境影響範圍及分析:(一)空氣品質。(二)水質維護。(三)生態保育。(四)社會環境。(五)其他影響項目。四、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五、礦場環境維護計…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43條 礦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法或本規則規定之各類申請案。二、申請人資格不符本規則第二章各項礦業申請案之規定。礦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一、未依本規則規定檢具書圖文件或內容有…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44條 為礦業權設定或變更之核准者,其礦區圖應由主管機關蓋印後,留存並發還申請人一份;除海域礦區外,並應副知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份。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45條 礦業權消滅或礦業執照、礦區圖換發者,應由主管機關通知原礦業權者限期繳銷原領礦業執照、礦區圖及礦場登記證。
- 行政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 …───┼───────────────────┼───┤│煤礦業│從事開採煤礦之業。││├──────┼───────────────────┼───┤│石礦業│從事採石灰石、大理石、白雲石、蛇蚊石、││││滑石、石棉、…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築、鐵金屬冶煉、非鐵金屬冶煉、核子工程、化學工程、紡織工程、礦業、陶業、環境保護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制定、修訂、轉訂、廢止、確認、調和、解釋及有關事項。四、第四科:農業、食品、木業、紙業、日常用品、衛生及醫療器材…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條 …一、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二、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三、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者。四、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者。五、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所需者。六、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者。七、原住民依原…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土石:指礦業法第三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及石等天然資源。二、陸上土石:指賦存於陸地之土石。三、河川及水域土石:指賦存於河川區域及湖泊之土石。四、濱海及海域土石:指賦存於濱海及濱海以外海域之土石…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0條 …內採取土石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提出礦業權者之同意書。但在他人礦區內採取不同一礦床之土石,無法取得同意書者,應敘明理由,附其曾接洽礦業權者之證明文件。第一項第三款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由依法登記執業…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他相關專業技師,指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礦業安全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測量技師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技師。本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技師,僅得就其執業範圍執行簽證;承辦之土石採取計畫內容超出…
- 行政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礦中心)主任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地礦中心副主任兼任;置委員九人以上,由地礦中心聘請學者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3條 本法所稱礦業權者,指探礦權者及採礦權者。礦業權經依法核准,以委託、租賃或合作方式交付他人經營者,由經營人負本法所定礦業權者之責任。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0條 礦業權者應負責提供有關礦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俾依法令採行左列安全措施:一、岩磐、礦體或廢土石不安全崩塌之防止。二、作業場所各種危險或有害氣體、礦塵、岩塵之排除。三、可燃性氣體或煤塵爆炸之防止。四、氣體、礦體或岩石突…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1條 礦業權者應指定礦場負責人,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礦業權者於礦場負責人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務,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礦場負責人如有違反礦場安全法令時,主管機關得令礦業權者變更之。礦場負…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2條 礦業權者應遴用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礦場安全事項,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礦場負責人於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務。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如有違反礦場安全法令時,主管機…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3條 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或鄰近舊採掘跡附近坑內採礦時,應擬定安全開採計畫,附圖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前項計畫,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4條 礦業權者應就安全作業方法、防災知識及災變救護,對礦場作業人員舉辦在職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職前訓練。礦場負責人不得令未受前項訓練之新進人員擔任礦場作業。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5條 礦業權者為維持工作場所通風系統之完整及作業人員之安全出入,在採礦時,應於礦坑與地表間完成適當截面之入風井(坑)及出風井(坑)至少各一處,入風井(坑)與出風井(坑)並應有適當風道連絡。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6條 礦業權者對礦場之通風、溫度及濕度應有適當之調節設施,並備置檢查及控制儀具。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7條 礦業權者應於礦場儲備充分之保坑及應變之材料與設備。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8條 礦業權者在廢棄礦坑前,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採取各項必要之安全措施。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27條 礦業權者應在礦場建立坑內、坑外通訊連繫及警報系統,並於適當地點設各種危險與緊急避難標誌。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28條 礦業權者於礦場遇有災變時,應迅即採取救人措施,非因救護無望或對救護人員顯有危害之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所派人員之許可,不得放棄。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32條 …時使用他人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因前項情形致受損害時,礦業權者應給與相當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