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申請加入或退出合辦人,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礦區圖五份。
三、原領採礦執照及礦區圖。
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五份。
五、新合辦契約。
六、礦業合辦人全體議決書,應載明全體同意之議決結果。
前項合辦之礦業,其礦業合辦人之退出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得由退出之合辦人或其他合辦人提出確定之終局判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合辦人之繼承,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繼承人與其他合辦人共同申請。
礦業登記規則 第34條
第34條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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