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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尚未動用餘額,得貸予設有核能發電廠之發電業支應核子燃料營運或電源開發之用;其個案貸款額度及累積貸款額度應按季彙報本部備查。
  2.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備用供電容量:指發電業或售電業銷售電能予用戶時,除依用戶實際負載需求準備之供電容量外,另應預先準備之額外供電容量。二、總供電容量:指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用戶時,依用戶實際負載需求準備之供電容量及備…
  3.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4條 …之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數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一、再生能源發電業備用供電容量=基準年平均直供及轉供裝置容量×備用供電容量比例。二、再生能源售電業備用供電容量=基準年平均購電裝置容量×備用供電容量比例。三、公用售電業總供…
  4.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6條 …量反應,於達成年須可配合輸配電業通知後抑低負載。三、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備用供電容量來源須為可接受輸配電業調度之燃氣機組。但可以等量淨尖峰能力之可控發電機組或其他經電業管制機關認定之設備或資源替代。未符合前項規…
  5.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7條 …計畫,應敘明預計達成供電容量數額之準備方式及時程。如係向其他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需量反應提供者購買時,應提供相關交易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如屬新設機組,應提供該機組之籌設或擴建許可及逐月工程進度計畫。採取新設機組方…
  6.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備用供電容量,得向國營電業採購,採購所衍生之成本及費用,由提出採購之電業支付之。
  7.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3條 發電業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提撥全年純益(以下簡稱純益)時,其提撥數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一、前一年度之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五時,提撥數額=〔該年度之純益-(實收資本額×10%)〕/2。二、前一年度之…
  8.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4條 發電業純益之提撥數額,其運用範圍如下:一、加強機組運轉維護:(一)縮短機組設備或零件汰換週期。(二)增加機組維護頻率。(三)增加機組運作所需之備品。(四)引進技術團隊提供技術或檢驗服務。(五)其他與提升發電效率、機組性能…
  9.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5條 發電業依第三條規定所提撥數額,應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並於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其運用情形及餘額。
  10.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6條 發電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提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純益提撥數額與運用報告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惟發電業前一年度純益未達提撥門檻,且過去年度純益提撥之數額已運用完畢時,當年度即無須提報。前項純益提撥數額與…
  11.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7條 …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退回。電業管制機關就發電業所提報告內容進行抽查時,發電業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12.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8條 發電業有以下情形者,視為構成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規定: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足額提撥相當數額。二、未依規定範圍或期限運用純益之提撥數額。
  13.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9條 發電業併購時,應就純益已提撥數額之處理進行適當之協商。如為電業間之併購,並應於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併購計畫書中敘明協商之結果。
  14.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10條 發電業之第一次純益提撥,於電力排碳係數基準公告前得暫不提撥,惟至遲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15.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十公里。六、補助型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補助型電協金):指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依本辦法規定,直接撥付予發電設施周邊地區及輸變電設施所在地區之電協金。七、專案型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專案型電協金):指供發電設施、電源線或輸…
  16.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發電業應依發電廠之各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電協金之計算公式如下:發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一年度生產電力度數×發電設施提撥費率。輸配電業應依各輸變電設施提撥電協金,電協金之計算公式如下:輸變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
  17.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金融機構開立電協金專戶(以下簡稱專戶)存管,並設置專戶管理委員會,審核專案型電協金之申請。其成員之組成得邀請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辦理下列事項:一、提報前一…
  18.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之鄰近地區分跨不同縣市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依附表所定公式計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比例。
  19.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額、受撥日期及受撥理由等;專案型電協金之運用情形相關資訊,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電協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及撥付理由等。電業得向直…
  20. 行政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電業事故,指發電業、輸配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以下合稱電業)所發生下列五種類型之事故:一、設備運轉事故:因電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停止發電或供電:(一)天然災害造成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損壞。(二)電業設備或儲…
  21.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6條 …量乘以最小供電時數二小時計算之。前項所定之容量及額度,以取得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儲能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計算之。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
  22.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7條 …,並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適用前項規定者,須檢具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23.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3條 …用詞定義如下:一、輸配電業經營者:指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同時經營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者。二、發電業部門: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生產、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部門。三、輸配電業部門:指設置全國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部…
  24.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5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均應分離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分離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依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及調度業務部門再行分離。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經分離後…
  25.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26.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9條 …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再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或調度業務部門。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合理…
  27.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2條 …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五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一、發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二、輸配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
  2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應依本辦法辦理。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前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委託對象之資格條件、委託事項範…
  2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3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新增設之用電設備及既有設備變更應進行新增設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辦理設計資料審查、竣工報告審查及現場檢驗接電。
  3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4條 …形之一,應事先將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通過後方可施工:一、契約容量一百瓩以上之電力及綜合用電。二、六層以上新建築物之新設用電。三、公寓、商場、大樓等新設用電其設備容量合計在一百瓩以上,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