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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8 頁- 行政營造業法 第50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營造業經營能力,提升其技術水準,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採取輔導措施:一、市場調查及開發。二、改善產業環境。三、強化技術研發及資訊整合。四、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五、健全人力培訓機制。六、其他經中央…
- 行政營造業法 第51條 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二…
- 行政營造業法 第52條 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 行政營造業法 第53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情節重大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 行政營造業法 第54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一、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三、停業期間再行承攬…
- 行政營造業法 第55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三、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查或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
- 行政營造業法 第56條 營造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營造業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
- 行政營造業法 第57條 營造業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屆期不申請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行政營造業法 第58條 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屆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
- 行政營造業法 第59條 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營造業法 第61條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
- 行政營造業法 第62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
- 行政營造業法 第64條 營造業公會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者,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營造業法 第66條 本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經營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商,應自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分別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所定要件,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其經營依第八條第十三款增訂或變更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商,則…
- 行政營造業法 第67條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營造業之撤銷或廢止登記、獎懲事項、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處分案件,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營造業法 第68條 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其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前項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營造業法 第69條 外國營造業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本法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其登記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或甲等綜合營造業者,不受第七條第五項或第六項晉升等級之…
- 行政營造業法 第70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補發及變更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時,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2條 綜合營造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以下簡稱營造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與評鑑費新臺幣五百元及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一、申請書。二、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四、公會會…
- 行政營造業評鑑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前條第五款營造業評定報告書(如附件一),由營造業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申請發給,其有效期限為一年。前項發給營造業評定報告書之機關(構)、公會團體,不得同時為受託辦理該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
- 行政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4條 營造業申請評鑑文件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評鑑費及證書費。
- 行政營造業評鑑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申請,應依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如附件二)評鑑,評鑑結果分為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並核發營造業評鑑證書(以下簡稱評鑑證書)。前項評鑑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營造業得於期限屆滿或於每年度依第二條規定申請…
- 行政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6條 評鑑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評鑑等級。四、評鑑證書字號、日期及有效期限。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前項評鑑證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
- 行政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7條 停業中之營造業,不得申請評鑑;於原因消滅後,得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 行政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8條 營造業以不實文件申請評鑑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鑑證書,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鑑。
- 行政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9條 經評鑑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營造業,於其評鑑證書有效期限內,違反營造業法規定,受停業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評鑑證書。
- 行政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10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應於每季將其辦理之營造業評鑑結果,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第4條 …休息日,均應不計入。前項工期之計算,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營造業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延長日數有爭議時,其處理方式應於契約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