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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5條 …疑之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二、稽查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流向及用途。
  2. 行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21條 …理需要,得要求出進口人提供其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以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件資料,出進口人不得拒絕。
  3.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78條 …揭露下列事項:一、強制授權之實施情況。二、製造產品數量及產品流向。
  4.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條 …河川最長五百公尺,縣、市管河川最長三百公尺)後,從該點沿河川流向,向海延伸銜接處寬度之一點二倍所形成之區域。五、堤內:指堤防之臨陸面,即堤後。六、堤外:指堤防之臨水面,即堤前。七、河川公地:指河川區域內已登記及未登記之公…
  5.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1條 …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水流流向為其前提,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段劃定土石可採區及許可採取使用之優先順序,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但下列範圍內,不得劃為可採區:一、堤防堤…
  6.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之流向、數量與前月底之庫存量等相關資料,應作成營運紀錄。前二項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第一項紀錄之申報,其屬本法之中央機關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之事業及…
  7.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101條 …閥使其功能結合於一個閥體內,當該佈置發生上述任一情況時,能將流向使用裝置部分之氣體關閉,而將通風部分開啟。七、在機艙空間外應具有能由該空間予以關閉之氣體燃料主閥。該閥之佈置應當探測有氣體洩漏、通風管或罩之通風失效、或氣體…
  8.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0條 …「注意號誌」、「地名方向」等標誌之交岔路口。四、相交道路交通流向互不干擾之交岔路口。五、相交道路任一道路之交通量每小時低於五○輛之交岔路口。六、市區街道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四○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
  9.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96條 號誌應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其時相、時制並視狀況調整之。已啟用之號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
  10.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33條 …如左:一、行車管制號誌,其時制設計應考慮交岔路口車輛交通量、流向、車速、路況及行人穿越數等因素,並以使路口延滯、車輛停等次數、燃料消耗量及廢氣排放量等負效用為最小;或使車輛通行有效綠帶寬最大為指標,據以設計時制。二、行車…
  11. 行政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19條 …水者,告知事項至少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最深深度之限制、水流流向、底質結構、危險區域及環境保育觀念暨規定,若潛水員不從,應停止該次活動。另應告知潛水者考量身體健康狀況及體力。五、每次活動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袋、自潛浮…
  12.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64條 …檢附含魚種及漁獲量資訊之提單、入庫證明、發票、交易明細等漁獲流向證明文件。
  13. 行政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43條 …返國內銷售,經營者應在申請漁獲監控文件時,向主管機關申報漁獲流向。
  14. 行政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括採購、運送、倉儲、加工或銷售等流程,足以追蹤漁獲物或漁產品流向及追溯其來源合法。輸出第一項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單次未達一千公斤者,無須申請核准為遠洋魚貨出口業者。
  15. 行政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6條 …勵監督辦法第六條規定外,並應包括白帶魚內外銷總量或比例、銷售流向與推廣方式。運搬船數量,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計畫書,審核核定之。第一項之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籌辦許可期間為八個月。
  16.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8-1條 …販賣登記證、輸入查驗之結果等資料,建置飼料、飼料添加物來源與流向之追溯及追蹤系統資料庫,並予公開。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就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飼料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應記錄其飼料與飼料添加物供應來…
  17.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31條 …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與第三項所定辦法記錄、上傳或公開其供應來源與流向、保存證明文件或證據,或使用電子發票,或記錄、上傳或公開不實。二、違反第九條規定,未符設廠標準。三、自製自用飼料戶自製自用之飼料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
  18. 行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2條 …填寫動物管理表、自我評估報告,並連同動物移入來源、移出對象等流向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保存五年。二、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應將前二季之動物管理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三、每年三月底前,應將前一年年度自我評估…
  19.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第二十九條檢驗、檢疫機關於野生動物驗放後,應將其物種、數量及流向,函知中央主管機關及飼養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