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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6 頁-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19條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三日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於調查證據期間,必要時亦得以書面或口頭通知證人到場。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2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軍法警察官於必要時,亦得為之。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30條 …人,得為告訴。告發、告訴應以文書或言詞,向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各級軍事機關或部隊長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32條 自首向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其長官為之者,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33條 …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軍事檢察官得限期命第五十九條之軍法警察官或第六十條之軍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37條 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有依法逮捕或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一併解送。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7條 …用人再度占用。二、出租機關已知占用人因占用涉有犯罪嫌疑,經司法警察調查、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中,尚未結案。三、依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應返還,尚未完成執行。四、原有合法使用契約關係,因違反約定經出租機關撤銷…
-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條 …外,應處理左列事項: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
-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九、律師懲戒之移付。十、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業務之聯繫。十一、有關觀護業務之督導考核。十二、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十三、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十四、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監督…
-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9條 檢察長每年應召集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舉行檢警聯席會議,以加強檢察功能。
-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4條 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5條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6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14條 …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本局所屬省(市)縣(市)調查處、站之調查處處長、調查站主任、工作站主任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
-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15條 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得請各地相關司法警察機關指派人員協助之。
- 行政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9條 …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監督。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執行死刑之簽核、協助國民法官法之執行及整備。五、檢察制度與檢察人事…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3條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6條 …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八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協助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或其他追討犯罪…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9條 為偵辦洗錢犯罪,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官聲請,提出控制下交付之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檢察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前項控制下交付之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二、所犯罪名。三…
-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條 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2條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
-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3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執行職務:一、警察分局長或警察隊長以下官長。二、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三、鐵路、森林、漁業、鑛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察官長。四、海關、鹽場之巡緝隊官長。前項第三款、第四款…
-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4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一、警長、警士。二、憲兵。三、鐵路、森林、漁業、鑛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警士。四、海關、鹽場之巡緝員警。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以與其職…
-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5條 區長、鄉鎮長,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執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之人員,就與其職務有關及該特定事項,應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
-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0條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關於職務之執行,應密切聯繫;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1條 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得逕予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申誡、記過、記大過,其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並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或其他…
-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由該管首席檢察官陳請上級檢察長官或法務部,或由該管法院院長陳請上級法院或司法院,轉請其該管長官予以獎懲,該管長官應即切實辦理函復。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條 各級檢察署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隨時交換意見,並指定人員切實聯繫。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為加強聯繫,應定期舉行下列檢警聯席會議:一、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每年一至二次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召集所屬各級檢察署檢…
-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3條 各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檢警聯席會議決議事項應切實執行,並於下次之檢警聯席會議召開前,將執行情形提報該會檢討。前項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檢警聯席會議之決議事項,努力執行,成效卓著者,得經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