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9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檢察長 第19條 檢察長每年應召集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舉行檢警聯席會議,以加強檢察功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