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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9 頁- 行政下水道法 第32條 下水道用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不依規定期限將下水排洩於下水道者。二、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或經檢驗不合格而不依限期改善者。三、拒絕下水道機構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檢查…
-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11條 …例由行政院定之。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
-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事業:指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肥料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8條 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劃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汽車站等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聯繫,取得協議,修築計劃報經核定後,各該事業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設施,必須配合…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2條 …,而建築或改善道路、橋樑、溝渠、港口、碼頭、水庫、堤防、疏濬水道及其他水陸等工程,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其無直接受益之土地者,就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船舶徵收之。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數額,…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溝渠,係指下水道系統之溝渠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疏濬水道,係指疏濬可通航之河道或疏濬專供排水之水道。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市區道路之附屬橋樑及市區道路內之溝渠、下水道等工程得併入市區道路工程,計徵市區道路工程受益費。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疏濬水道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一、工程位置、工程數量。二、工程目標。三、工程標準。四、工程期限。五、工程概算。六、工程規劃圖說。七、工程效益。八、其他。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多目標之疏濬水道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徵收標的及負擔比率依工程計畫目標及功能分別訂定。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疏濬水道工程以航運為主要目的者,其工程受益費向船舶徵收;以排水為主要目的者,向該水道計畫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前項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準用第七章堤防工程有關之規定辦理;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徵收標準由地…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1條 疏濬水道工程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徵收程序準用前兩條之規定。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81條 …立學校、公立醫院、診所、污水處理廠、公立殯葬設施、河道、上下水道、灌溉渠道、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會救助機構、各該管機關認定之現有巷道及其他報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下水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以下簡稱下水道承裝商),指符合本規則資格規定,取得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承攬下水道用戶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之管渠及有關設備裝修工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4條 下水道承裝商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置有專任承裝技工二人以上。前項下水道承裝商負責人,具有承裝技工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承裝技工。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5條 專任承裝技工應專任一下水道承裝商,並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專任承裝技工取得第三條訓練合格證書逾五年者,應再參加訓練機關(構)辦理之回訓,取得最近五年內之回訓合格證明。自本規則中華民國一…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7條 申請設立下水道承裝商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與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之技能檢定合格證書、第三條及第五條第…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9條 …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一、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或商號名稱及營業地址。二、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件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與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之技能檢定合…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1條 下水道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變更登記,並自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專任承裝技工工作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2條 下水道承裝商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時,應重新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下水道承裝商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經審查申請書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4條 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下水道承裝商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發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原證書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5條 下水道承裝商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遺失或破損者,應向原發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6條 下水道承裝商自行停業三十日以上者,應向原發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繳交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下水道承裝商自行停業以一年為限,申請復業,應於停業期滿或復業十五日前,檢具復業申請書,向直…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7條 下水道承裝商終止營業時,應於終止營業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並將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繳還;逾期未申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為廢止營業許可,註銷營業許可證書…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8條 下水道承裝商負責人知其專任承裝技工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應通知該專任承裝技工於三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由下水道承裝商收回其承裝技工工作證,並於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其承裝技工工作證…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9條 …作證,致專任承裝技工人數不足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數者,下水道承裝商應於不足之日起三個月內另行聘僱。前項專任承裝技工人數不足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承裝技工之工作,得委由未受聘於其他下水道承裝商之承裝技工擔任。下水…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20條 下水道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該下水道承裝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公開其違規情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一、未依第十八條規定,通知該專任承裝技工於期限內改正或收回其承裝技工工作證。二、未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