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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2 頁-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7條 …協助。三、學生及幼兒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四、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與幼兒之人,其輔導學生與幼兒之專業諮詢及協助。五、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之提供。六、其他由學校主管機關指…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10條 …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18條 …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0條 …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專任運動教練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1條 …涯輔導及運動傷害防護與保健之執行。二、品德:(一)學校紀律及教育人員相關法規之遵守。(二)校內外行為表現。(三)團隊氛圍之營造。(四)待人處事與選手及家長之認同度。(五)言行操守。三、專業知能:(一)進修之參加。(二)教…
-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2條 …,而未達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三)故意曲解法令,致選手權益遭受重大損害。(四)因重大過失貽誤職責,導致不良後果。(五)體罰、霸凌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 行政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第2條 …助遴選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一、受懲戒處分或行政懲處處分。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之一。三、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4-2條 …列資料庫,及將查詢結果通知特定體育團體:一、本部建立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二、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三、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五、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27條 …作人員聘任辦法所定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定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編制外之教學人員。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28-4條 …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3條 …核。但校長於考核年度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撤職、解聘或免職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7條 …二)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三)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四)不按規定收取學雜費。(五)不當推銷書刊、文具或其他物品。(六)未依相關規定擅自辦理募捐。(七)體罰、霸凌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並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之教職員年資,於教師時,應符合下列要件: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定各級各類學校教…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其於申請自願退休或資遣時,應由主管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辦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退休或資遣案處理程序,比照公務人員之程序辦理。
-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4條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及儲訓。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4條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4-1條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辦理留職停薪。前項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核准程序、期限、次數、復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3條 前條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一、依法應徵服兵役。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
-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5條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機構續聘者,得准予延長;其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最長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