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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6 頁-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兼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得申請請領合一許可證。前項應提出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9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領有合一許可證者,結束經營部分營業項目時,應向航政機關申請廢止部分許可,換發許可證;結束經營全部營業項目時,應將合一許可證向航政機關繳銷,由該機關廢止其許可,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民用航空…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攬運送業結束營業或受廢止許可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應繳銷海運承攬業許可證,並經航政機關將下列事項在機關網頁公告三個月,期滿無未完成之承攬運送業務者,始得申請將保證金發還:一、海運承攬運送業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二、結束…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司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二、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新臺幣六萬九千九百元。三、既有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申請前款合一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四、申請前三款許可證補證、換證:…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常狀況聯繫。前項專責人員得由該公民營事業機構協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業者或其他業者協助指派。危險物品於公用碼頭裝卸時,應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指定之現場棧埠作業機構,指派一名乙級以上專責人員,負責確認裝卸作業過程安全…
- 行政商港法 第3條 …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指定之物質。十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指於商港區域內利用管道以外方式,提供機具設備及勞務服務,完成船舶貨物裝卸、搬運工作而受報酬之事業。十二、船舶理貨業:指經營船舶裝卸貨物之計數、點交、點收…
- 行政商港法 第45條 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籌設。前項申請人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公司登記,置妥機具設備,並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營業許可及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未於前項六個…
- 行政商港法 第47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應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 行政商港法 第48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 行政商港法 第49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之營業許可證,不得出借、出租或轉讓。
- 行政商港法 第50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查驗。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
- 行政商港法 第51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或查核未符合最低基準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 行政商港法 第52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籌設與營業許可之申請、核發、換發、許可證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船舶理貨業之營業項目、籌設與營業許可之申請、核發、換發、許可證…
- 行政商港法 第70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二、違反第五十條規定。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十三、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十四、航空站地勤業:指於機坪內從事航空器拖曳…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3條 …事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不得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但符合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有關分類…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7-2條 …之航空站擬訂航空保安計畫,報請航空警察局核定後實施。航空貨運承攬業得訂定航空保安計畫,向航空警察局申請為保安控管人。航空警察局得派員查核、檢查及測試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之航空保安措施及航空保安業務,受查…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6條 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六個月…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6-1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為公司組織。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7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後,始得營業。外籍航空貨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9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貨運承攬業各項設備及業務,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航空貨運承攬業限期改善。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0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聘用左列人員為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曾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受撤銷許可未滿五年者。前項規定於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0-1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業務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前二條…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8-1條 …九十九條規定,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外籍航空器、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人員,準用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3-1條 …定之損害者,不得主張賠償額之限制責任。前三項規定,於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或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為賠償被請求人時,準用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經營人、飛行場經營人、管理人或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2條 …全之虞之物品進入航空器。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或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違反前項規…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符合下列最低基準:一、實收資本額:國際商港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國內商港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二、裝卸搬運工人人數:國際商港為四十八人;國內商港為十二人。三、作業機具:國際商港貨櫃作…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除符合前條規定之最低基準外,應與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專用碼頭,或與專用碼頭經營業者訂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契約。前項情形,於未開放租賃經…
-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僱用所需之裝卸搬運工人,所需之作業機具得自行購置或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