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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0 頁-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4條 …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停工通知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8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令設立之屬第二十六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條 …風、濃霧、大雨、大雪、雷電交加及昏暗等惡劣氣候情況下,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令停止從事造林、伐木、造材、機械集運材、木馬運材等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條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於為造林、伐木、造材、集材、運材而從事機械集運材作業之場所下方,或對於因伐倒木、枯立木、原木等木材易生滾落、滑動導致勞工危險之地區,應禁止勞工進入。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2條 …定:一、各作業場所之配置,應注意環境衛生。二、應指定人員負責工作場所環境衛生之維護。三、工作站之四周,應有適當之排水設施。四、工作站與運材鐵道及公路,應保持安全距離,並與庫房、堆肥場、動物圍欄或其他堆積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6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岸邊設置橡膠或繩編防舷碰墊。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8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保持暢通。二、以顯明標示,標明進出方向。三、設置適掌之採光或照明;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型。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9條 有發散油氣之虞之工作場所,應嚴禁煙火,並指定適當吸菸場所,且予適當標示。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3條 雇主設於岸上之工作場所應設置適當之通道,並保持地面牢固、平坦、暢通。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4條 雇主對堆放於岸上工作場所待割切或己割切之鋼材,應注意其穩定性,並設警戒標示。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7條 雇主對船上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保持暢通。二、以顯明標示。三、設置適當之採光照明。採用照明者,應使用防爆型。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8條 雇主對原無通道、舷梯或艙口過小之船上工作場所,應先行切開洞口及裝置鐵製攀梯,再行施工。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9條 雇主對進入工作場所之人員,均應使其佩載安全帽及著安全鞋,對切割作業勞工並應使其佩載護目鏡及口罩或面罩;搬運作業之勞工並應使其佩載保護用手套。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2條 為防止火災、中毒等災害,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救生索及特殊防護具。雇主對防護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維護,並予必要之消毒,且妥為保管;遇有損壞應隨時補充。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4條 …、清艙作業流程圖及應注意事項,並告知勞工。二、應於岸上及船上工作場所分置急救人員。
-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
-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3條 …法所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本辦法所稱製程修改,指前條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4條 第二條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每五年就下列事項,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一、製程安全資訊,如附表一。二、製程危害控制措施,如附表二。實施前項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評估報告內容應包…
-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6條 …估,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日。二、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審查合格,取得審查合格之日。三、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重新評估之日。
-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7條 …第四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應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之:一、工作場所負責人。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持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三、依職業安全衛…
-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10條 事業單位有工作場所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討並修正其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後,留存備查:一、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職業災害。二、火災、爆炸、有害氣體洩漏。三、其他認有製程風險之情形。勞動檢查機構得請事業單位就評估報告內容提…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7-1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碼頭從事裝卸作業,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條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或委託專業單位,依施工規劃階段之風險評估及施工計畫等資料,再實施風險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一、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二、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1條 …四、車輛機械之作業方法。依前項調查,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整理工作場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於作業前告知勞工。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線、電線桿及拉線、給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應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前調查地下埋設物之埋置深度、危害物質,並於評估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防止車輛機械輾壓而發生危險。二、工作場所出入口應設置方便人員及車輛出入之拉開式大門,作業…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1條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2條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作業安全訓練。但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或第十條等規定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