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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0 頁-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4條 都市計畫地區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住宅區及商業區:┌─────┬───┬─────────┬─────────┐│居住密度(│分區別│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4-1條 …設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之必要,得於都市計畫書訂定增加容積獎勵之規定。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4-2條 …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4-3條 各土地使用分區除增額容積及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4-4條 …作社會住宅使用,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該捐贈部分得免計容積。前項私人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縣(市)政府得提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給予容積獎勵,最高為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倍,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4-5條 …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或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之科學園區,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四十以下,及從事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所指之產業用地(一)之各行業、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所稱之科學工業…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5條 …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持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逕流平衡、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他管制事項。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7條 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公園:(一)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百分之四十五。(二)面積超過五公頃者:百分之三十五。二、兒童遊樂場:百分之三十。三、社教機構…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9條 …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依原建蔽率、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前項認定基準及申請期限,由縣(市)政府定之。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9-1條 …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縣(市)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之自有土地,辦理重建。原拆遷戶於重建後自有土地上之增建、改建或拆除後新建,…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9-2條 …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40條 …筋混凝土建築物經報縣(市)政府專案核准拆除重建者,得就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原規定未訂定容積率者,得依重建時容積率重建,並酌予提高。但最高以不超過其原規定容積率、重建時容積率或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6條 …限。申請增建之臨時廠房,其建蔽率新舊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十。建築之構造以磚造、加強磚造、金屬架構式構造、鋼構造等建築物為限。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41條 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清查各細部計畫之容積率、容積獎勵、其他法令得增加容積規定,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主要計畫容積總量,檢討有關之容積規定。
- 行政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 第3條 本標準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適用範圍為具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適用地區,以實施容積率管制之都市計畫地區為限。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容積移轉,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前項審查許可條件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5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容積: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二、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三、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四、接受基地:指接受容積移入之…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7條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都市計畫原擬定機關得考量都市整體發展情況,指定移入地區範圍,必要時,並得送請上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8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9條 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9-1條 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其折繳代金之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必要時,查估工作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其所需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負擔。前…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0條 送出基地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外,得分次移轉容積。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八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容積。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1條 …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2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其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3條 送出基地於許可其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前,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外,應視其類別及性質,將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前項贈與登記為公有之土地中,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限作無…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表達移出或移入容積之意願及條件,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各項必要之協調聯繫及諮詢服務。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6條 容積之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符合規定者,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8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上之建築物應永久保存,基地上之建築價值喪失或減損,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原貌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