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87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 / 30 頁
  1.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1條 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土壤處理許可證,應登記事項如下:一、核准日期、字號。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四、地址或座落位置、適用土地區段位置。五、許可種類及有效期間。六、許可事項。
  2.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2條 …,變更下列土壤處理許可證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變更:一、基本資料。二、廢(污)水水量、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三、增加或變更作業系統用水來源、產生廢(污)水之主要製程設施…
  3.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3條 …水道系統變更前條以外之土壤處理許可證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經核准後始得變更。前項變更涉及下列事項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變更前三十日內,進行功能測試:一、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其操作參數。二、污泥…
  4.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4條 …更時,應填具土壤處理許可證申請表,並檢附與變更有關之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前項申請涉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該功能測試合格報告。
  5.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5條 …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三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土壤處理許可證期限屆滿前,…
  6.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審理土壤處理許可證,除應進行現場勘察外,並應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但審理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事項者,不在此限。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復工(業)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第一項現場勘察項目如…
  7.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9條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其核定原則如下:一、廢(污)水每日最大量:(一)新申請或變更、展延者:不得超過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八十。但廢(污)水每日產生量達五百立方公尺(公噸/…
  8.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0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各項申請應進行文件完整性之程序審查及內容合理性之實體審查;其審查期間如下:一、程序審查:自收件日起十日。二、實體審查:自完成程序審查後五十日。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間,並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間,…
  9.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土壤處理許可證:一、事業停工(業)一年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復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事業遷移或主要生產、服務設施已搬遷,經目的事業主…
  10.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2條 …水措計畫之事業,於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證明文件前,由地方主管機關先核准水措計畫者,應於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時,補齊相關證明文件。新設立之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設立許可、試車會勘及登記之制度,非以登記證明文件申請…
  11.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6條 …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12.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8條 …理行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標準修正施行前,領有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排放土壤許可證,其內容記載有關桶裝或槽車運送方式者,依中央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告修正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
  13.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9條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原領有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排放土壤許可證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限重新起算。未於期限內辦理者,其領有之排放土壤許可證,失其效力。前項換發涉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
  14.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3條 災區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清查轄區內公有歷史建築,並依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辦理登錄。前項經登錄之公有歷史建築,其所在地地方政府應就登錄資料建立基本檔案,作為管理維護之依據。
  15.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5條 …維護單位應依該歷史建築之特性,研擬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書,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前項計畫書得參考下列內容擬定:一、管理維護範圍。二、管理理間。三、日常管期維護。四、開放參觀計畫。五、經營與再利用計畫。六、財務計畫
  16.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7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得提出開放參觀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參觀時間與範圍。二解說導覽資料。三遊客注意事項及限制事項。
  17.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8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得視需要研擬經營與再利用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二經營管理方式。三建築配合事項。四保存維護計畫。五財務計畫。
  18.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9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得擅自修建、增建、改建或變更原有形貌、構造及材料。管理期間有關歷史建築採購事項,依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辦理。
  19.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3條 …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將年度管理維護成果報告書函送地方主管關備查。地方主管機關得不定期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實地勘查評核。
  20.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5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維護公有歷史建築之保存與再利用,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21.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16條 …請監造人立即處理。前項疑義應由監造人會同原設計人報告歷史建築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如須辦理變更者,應依規定辦理。
  22. 行政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第8條 …項目,得檢具申請計畫書,由其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於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提出補助申請。但遇有緊急情狀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博物館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其所轄博物館之年度業務統計資料,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4. 行政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4條 …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逐年完成公立博物館之評鑑。私立博物館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接受評鑑。
  25. 行政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7條 …評:由申請館所依評鑑實施計畫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備妥相關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文件檢核及初評。二、複評:由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前,彙整前款文件及提供初評意見報中央主…
  26.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4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審議、諮詢及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項。前項原住民族代表,在中央主管機關各族應至少一名,在地方主管機關具原住民設籍人口之民族應至少一名;…
  27.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8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積極於家庭、部落、工作場所、集會活動及公共場所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
  28.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4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獎勵及補助電影、電視、廣告及廣播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播出。
  29.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7條 …高金額之限制。合作金庫於辦理前項緊急融通時,應報信用合作社之地方主管機關。
  30. 考試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第3條 …管機關為前條所定公職人員適用之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