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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67 頁-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合併:二以上之財團法人合為一財團法人。二、消滅法人:因合併而消滅之財團法人。三、存續法人:因合併而存續之財團法人。四、新設法人:因合併而使原財團法人全部消滅,另設立之財團法人。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3條 全國性或地方性財團法人與其他全國性財團法人合併,除有正當理由外,其存續或新設法人應為全國性財團法人。二以上地方性財團法人合併後,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跨數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應合併成為全國性財團法人。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之基金總額,須達其合併前各法人基金之合計總額以上。二、基金總額須符合擬合併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5條 財團法人合併時,應締結合併契約。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擬合併之財團法人名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名稱。二、存續法人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法人之章程草案。三、對受雇人之權益處理。四、其他與合併有關之約定事…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6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合併後新設法人或存續法人之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二)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三)申請人之主事務所、分…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財團法人合併許可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之文件,並應通知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徵詢消滅法人主管機關之意…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8條 申請合併許可之財團法人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存續法人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消滅法人應聲請解散登記;新設法人應聲請設立登記。前項情形,財團法人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或法院公告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10條 財團法人經合併許可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向法院辦理登記,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仍未向法院辦理登記者,應廢止其許可,並應通知法院及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11條 財團法人因合併而有改隸之情形時,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8條 …及決議方法。六、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七、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其合併事項。八、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時,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1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4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依前…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5條 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應於十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對已知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債權人對合併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財團法人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6條 財團法人合併後,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7條 財團法人合併後,存續、新設或消滅之財團法人,應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設立或解散登記。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8條 財團法人合併後,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應於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權利及義務之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4條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0條 …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涉之行政任務或政策目的之影響。二、與解散、合併等其他處理方案之比較,確認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合理性及適當性。三、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後,其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
- 行政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8條 …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第一項情形,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管轄區域如有變更,應向變更後之管轄法院聲請裁定之。第一項至前項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適用之。…
- 行政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7條 …。本會受理同一受評鑑檢察官之數件個案評鑑事件,尚未終結者,得合併處理,其期間應自最後受理之評鑑事件受理之日起算。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產之管理及運用。七、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八、更生保護會之解散或合併。九、重要規章之訂定。十、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三、解散或合併。四、捐助財產之動支。前項各款討論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法務部。法務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5條 …,得由執行之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出獄:一、一般受刑人合併其國內外已執行之徒刑,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悛悔有據,且無同條第二項之情形。二、少年受刑人合併其國內外已執行之徒刑,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
- 行政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2條 …擔任檢察長。第一項職期在不同審級者,分別計算;在同一審級者,合併計算。但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長調任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其職期分別計算。檢察長經調任其他職務後再調任檢察長時,其職期另行計算。檢察長曾任法院院長者,其院長之職…
- 行政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5條 …前項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後之職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合併計算之。但本辦法施行時現任臺灣臺北、士林及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之職期,自其到任現職之日起算。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報機關(構)申報。但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夫妻分別具有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人員身分者,應依規定各自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登記為縣(市)級…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3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一、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二、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前項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監獄不得作為懲罰受刑…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6條 …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受刑人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2條 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審議小組逾三十日不為決定或延長申訴決定期間逾十日不為決定者,受刑人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得逕提起前條…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5條 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前條訴訟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始得提起。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