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5條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本辦法施行時,現任檢察長之職期未屆滿四年或已滿四年經延長未屆滿二年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後之職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合併計算之。但本辦法施行時現任臺灣臺北、士林及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之職期,自其到任現職之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