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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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1條 …監獄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監獄認有必要時,得對受刑人居住之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搜檢,並準用第十四條有關檢查身體及辨識身分之規定。為戒護安全目的,監獄得於必要範圍內,運用第一項科技設備蒐集、處理、利用受刑人或進…
  2.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施以隔離保護:一、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二、受刑人之安全有受到危害之虞。前項隔離保護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但情況緊急時,得先行為之,並立即報告監獄長官。監獄應將第一項措施之決定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
  3.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3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一、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二、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前項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監獄不得作為懲罰受刑…
  4.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4條 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5.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5條 …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一、受刑人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時。二、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脅迫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三、受刑人聚眾騷動或為其他…
  6.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6條 監獄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刑人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安全時,得由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
  7.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7條 遇有天災、事變在監獄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前項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其按時報到者,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屆期不報到者,以脫逃罪論處。
  8.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8條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9.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9條 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其於一定期間內外出。但受刑人有不適宜外出之情事者,不在此限。經核准外出之受刑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受刑人外出期間,違反外出應遵守規定或發現有不符…
  10.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0條 監獄得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於徵得其同意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於教化之活動。
  11.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1條 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加作業。為落實復歸社會目的,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監獄發展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
  12.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2條 …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前項延長受刑人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
  13.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3條 受刑人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監獄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之作業。
  14.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受刑人之作業:一、國定例假日。二、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但停止作業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三、因其他情事,監獄認為必要時。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
  15.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6條 …。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受刑人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16.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7條 …勞作金。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
  17.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8條 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前項補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受傷、罹病、重傷、失能認定基準、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18.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9條 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經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19.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0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前項教化,應參酌受刑人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施以適當之輔導與教育。前項輔導內容,得委由心理學、社會工作、醫療、教育學、犯罪學或法律學等相關領域專家設計、規劃,並得以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等方…
  20.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1條 受刑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監獄得依受刑人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教誨。監獄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受刑人之宗教活動。受刑人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21.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2條 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
  22.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4條 監獄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受刑人閱讀。受刑人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有礙監獄作息、管理、教化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監獄得辦理圖書展示,供受刑人購買優良…
  23.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5條 監獄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監獄對身心障礙受刑人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措…
  24.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6條 為維護受刑人之身體健康,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監獄提供適當之飲食。
  25.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7條 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受刑人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受刑人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監獄提供之。
  26.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8條 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監獄得許受刑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受刑人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宣導,對戒菸之受刑人給予適當之獎勵。前項受刑人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
  27.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9條 監獄應掌握受刑人身心狀況,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事項。監獄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前二項業務,監獄得委由醫療機構…
  28.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50條 為維護受刑人在監獄內醫療品質,並提供住院或療養服務,監督機關得設置醫療監獄;必要時,得於監獄附設之。醫療監獄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業務,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29.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51條 監獄內應保持清潔,定期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並適時使受刑人從事打掃、洗濯及整理衣被、器具等必要事務。
  30.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52條 受刑人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監獄提供予受刑人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