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物質」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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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2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
  2.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3條 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得依下列規定為之:一、運作毒性化學相關物質之管理權責、用途、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運送、紀錄製作、申報與保存年限、標示、貯存、查核、預防、聯防、應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目的事…
  3.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4條 化學物質之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關注化學物質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運作方法行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前項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
  4.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5條 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並依核可文件內容運作。前項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總量低於前條第三項公告之分級運作量者,不受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限制。第一項運作核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
  5.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6條 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7條 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7.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8條 關注化學物質之相關運作人不得將該關注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交易平台方式為…
  8.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9條 關注化學物質其他運用相關規定準用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9.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0條 製造或輸入每年達一定數量既有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應於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前開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以下稱應登錄化學物質)經…
  10.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1條 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新化學物質之特性有符合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定義之虞者,應於核准登錄時附以附款,要求提供化學物質危害資訊、更新登錄相關報告資料或定期申報運作情形,必要時並禁止或限制其運作;於核准登錄後發現者,其要求或禁止、限…
  11.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2條 登錄及申報得自行或協議共同為之。共同或先後申請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者,得經協議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無須重複測試。依前項協議共同使用資料者,其取得所需資料之費用,無法經協議決定分攤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後登錄者之請求,…
  12.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3條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得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並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評估、篩選及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依據。經備查之申報資料,亦同。
  13.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4條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之運作及管理,除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者,應依本法辦理外,依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核准登錄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
  14.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5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檢送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完…
  15.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6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採取必要之防護第三人措施,並依規定對運作風險投保責任保險。前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運作人及保險標的、保險契約項目、最低保險金額、保險內…
  16.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7條 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前項運作人…
  17.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8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檢送設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前項聯防組織之應輔助事項、…
  18.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9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運作過程中,應維持其防止排放或洩漏設施之正常操作,並備有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前項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連線者,運作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
  19.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0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表單,並於核准後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運送前項化學物質之車輛,應依中…
  20.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1條 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三十分鐘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有污染運…
  21.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3條 …急任務時,得不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前項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車輛之標識、車身顏色識別、裝備標準、用途、駕駛人資格、運作人登記核准、任務執行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
  22.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4條 …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查核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及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之運作、有關物品、場所或令提供有關資料;為查核該等物質之流向得令提供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
  23.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5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查核之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依查核結果,為下列處理:一、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依本法規定處罰;其物質或物品,得令運作人限期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清理之。二、封存之物質…
  24.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並進行篩選評估及列管化學物質,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運作、釋放量、流布情形、事故危害或風險等,向運作人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成立基金。前項化學物質運作費之物質徵收種類、計算方式、減免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
  25.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8條 前條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化學物質管理、協調、諮詢、危害評估、預防、獎勵及補捐助之相關費用。二、環境事故監控與處理措施所需人力、設備及器材等相關費用。三、化學物質勾稽、查核、稽核及委託或補助檢驗機構辦理檢驗之相關費用…
  26.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9條 前條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應成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並得依需要設置工作技術小組。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7.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56條 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
  28.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查核之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依查核結果,為下列處分:一、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其物質或有關物品,得沒入之。二、封存之物質或有關物品經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屆期未完…
  29.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8條 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運作人對於依規定應申報、提報或辦理事項,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完成相關事項,並依本法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後,始得繼續為之。
  30.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9條 依本法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應予公開。但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應予保密或經製造或輸入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並經核准者,不予公開。前項不予公開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