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7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 / 20 頁
  1.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業製程、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四、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收受數量。五、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六、其他…
  2.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業製程、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收受數量。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3.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管理局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及其展延、變更、廢止時,應副知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管理局備查,並副知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始得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
  5.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之期限,以三年為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申請許可展延者,應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三至六個月之間,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並檢附原許可運作期間之相關紀錄,向管理局為之;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失其…
  6.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名稱、屬性或產業製程變更。二、事業廢棄物實際收受數量逾許可再利用數量。但未逾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7.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管理局核准:一、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二、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三、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五、再利用流程或設施。六、再…
  8.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管理局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清除方式。三、清除機構或車輛。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五、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六、產品貯存方式。七、減少再利用之…
  9.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10.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11.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及剩餘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之再…
  12.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紀錄,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系統,申報其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事…
  13.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管理局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追蹤查核,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
  14.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終止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應向管理局申請廢止再利用許可;其自行暫停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管理局備查。再利用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局得廢止其許可:一、再利用機構…
  15.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局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並要求其限期改善: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或再利用產品項目未符合許可文件內容規定。二、廠內未具備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應有之設備。三、再利用產品品質…
  16.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管理局得廢止其許可:一、應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依許可文件進行再利用,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三、未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四、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
  17.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管理局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提升及技術移轉等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
  18.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第8條 …司洽訂保險契約或辦理保險服務,非經重新完成前項身分驗證,不得再利用該帳號密碼進行網路投保作業或網路保險服務。
  19. 行政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五款所稱海洋棄置必要性說明,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棄置物之回收再利用或最佳可行處理技術評估,包含工程、農業、漁業復育或其他相關技術評估。二、海洋棄置與其他替代方案之比較。
  20. 行政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8條 …調、輔導及推動。八、客家生活環境之營造、傳統空間之保存及發展再利用。九、客家館舍之活化、經營及輔導。十、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產業經濟事項。
  21. 行政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客家特色聚落、建築、古蹟、生活環境等之保存、維護、發展或活化再利用,具重大貢獻。七、對客家傳播媒體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八、對客家文化產業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九、對促進族群和諧關係,具重大貢獻。十、對促進海內外…
  22.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6條 …內容應記載如下: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二、雙方之權利義務。三、爭議處理。四、其他保護衍生資產之事項。第一項之申請及同意得以書面、電子郵件、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經審查同意者,本院得以資訊載…
  23. 行政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會認定之用途行為。前項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
  24. 行政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但經其他…
  25. 行政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會為之。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表。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
  26. 行政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三項第三款之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者,得共同檢具試驗計畫申請文件一式十份,送本會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並應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試驗結果報請本會核准,其經核准…
  27. 行政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會為之。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一、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前項第二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
  28. 行政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四、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五、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六、其他依…
  29. 行政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五、其他經本會規定事項。
  30. 行政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會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