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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5 頁-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取得之公有財產。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3條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防科技中心)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災防科技中心,所生之收益,列為災防科技中心之收入。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4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災防科技中心管理公有財產之定期檢查,得納入災防科技中心績效評鑑項目辦理;本會並得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5條 災防科技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檢具有關文件報本會依相關規定辦理。前項人員除經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均應賠償損害,賠償所得並依規定解繳國庫…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6條 …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災防科技中心同意者,得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前項借用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7條 災防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經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查明原因隨時收回:一、災防科技中心因業務需要收回自用。二、借用原因消失。三、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四、擅自供由他人使用。五、其他違反借用契約之情事。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8條 …表及財產目錄總表,陳報本會審核後,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9條 災防科技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