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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22條 …使用分區管制。四、事業及財務計畫。五、道路系統。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七、其他。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23條 …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
  3.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26條 …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4.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27-1條 …,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
  5.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30條 …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6.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42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
  7.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43條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8.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2條 …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9.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3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
  10.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10條 …(市)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前項計畫書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兼具其他使用項目者,應於計畫書內載明其主要用途。
  11.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4條 …─────┬─────────┐│居住密度(│分區別│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人/公頃)││比值未逾百分之十五│比值超過百分之十五│├─────┼───┼─────────┼─────────┤│未達二…
  12.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6條 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公園、兒童遊樂場:有頂蓋之建築物,用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十五;用地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二、社教機構、體育場所、機關及醫療(事…
  13.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7條 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公園:(一)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百分之四十五。(二)面積超過五公頃者:百分之三十五。二、兒童遊樂場:百分之三十。三、社教機構…
  14.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一)都市計畫範圍界樁:豎立於都市計畫範圍邊界之樁。(二)公共設施用地界樁:豎立於公共設施用地邊界之樁。(三)土地使用分區界樁:豎立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等土地邊界之樁。三、虛樁:樁點極易損毀或因地形地…
  15.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圍界樁之選位:(一)邊界轉折點。(二)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公共設施用地界線之交點。(三)直線距離過長時,在其經過之山脊、山坳及明顯而重要之地物處。二、道路中心樁之選位:(一)選取道路中心線之交點及其起迄點。如二交點間之…
  16.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特性,測定曲線之起點、中點、共切點、終點及切線交叉點等。四、公共設施用地或分區使用邊界已設有明顯而固定之地物者,如圍牆、漿砌水溝、水泥柱、鐵絲網等,可免設邊界樁。但應設虛樁以確定其位置;河流、排水溝及綠地等之公共設施用地…
  17.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地區,得視實際情況減釘或免釘樁位:一、已依都市計畫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二、已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三、都市計畫界線以地籍界線為準地區。前項地區測釘樁位時,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18.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4條 …下列規定測定分割界線位置:一、都市計畫範圍、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檢測後之圖上樁位,決定分割界線位置。二、道路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檢測後之圖上道路中心樁位,並按照道路寬度決定分割界線位置。道路二側有綠地…
  19.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7條 …各款都市永續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
  20.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0條 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
  21.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0條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
  22.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3條 …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二、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
  23.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9條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24.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0條 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
  25.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1條 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
  26.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47條 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應由辦理機關分別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
  27.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4條 前條獎勵之項目,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者,投資人得申請作多目標使用。
  28.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9條 獎勵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內之公有土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於公告前應先徵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
  29.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1條 …補助工程費。前項補助工程費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公共設施用地之項目、使用性質、財政狀況等情形於獎勵條件內敘明之。前項補助工程費不得超過工程設施物總造價百分之十。但其自願將公共設施用地捐獻政府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6條 投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內地上物之拆除、遷移、補償事項應由投資人自行處理,並得申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予以協助,所需費用由投資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