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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訂定年度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
  2.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設立,發起人應檢具設立許可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系統設備概況;資料蒐集、建置、處理、傳輸及查詢作業…
  3.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
  4.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公司章程。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
  5.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備金提列標準。八、作業手冊(包括資料蒐集、建置、處理、傳輸、交換及查詢作業方式;資訊錯誤、毀損、滅失或不正確處理、傳輸、交換、查詢之處理程序;會員機構之操作手冊;會員機構之資訊保密條款及安全控管機制;服務項目清單;查詢資…
  6.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虞者。
  7.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
  8.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日前檢具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一、開始營業日期。二、對外提供服務時間。三、會員機構名冊、查詢操作手冊、查詢資訊提供格式、信用資料保有期限及其揭露予金融機構查詢利…
  9.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營。
  10.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11.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
  12.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下列事項有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一、公司章程。二、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三、內部控制制度。四、內部稽核制度。五、會員規約。六、提供查詢之資費標準及計算方式。七、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列標…
  13.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金融機構及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相關事業,應向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報送其授信業務、信用卡業務、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之存款帳戶、金融詐騙案件、銀行從業人員違法失職紀錄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報送之資料。但…
  14.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對於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應確保其保密與安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對於信用資料應負責正確之建置、處理、傳輸、交換及查詢作業程序;其有錯誤、毀損、滅失或不正…
  15.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違反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且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撤換相關經理人、暫停其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16.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為落實資訊保密與安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對其資訊保密與安全控管有關之維護措施與計畫,應定期檢討與改進,函報主管機關備查。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與其會員金融機構間應訂立會員規約,並應於會員規約中訂定違反…
  17.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年度營運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他營運有關文件。主管機關為瞭解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業務及財務現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相關報…
  18.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19.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不得投資與其業務無關之事業;其投資與業務相關之事業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20.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條 …透過集團管理功能使分公司(或子公司)取得上述資訊。三、運用被交換資訊及其保密之安全防護,包括防範資料洩露之安全防護。如本事業之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要求不若總公司(或母公司)嚴格,本事業應確保其…
  21.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 第4條 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間,得建立相關通信、資訊網路與資料庫連結交換系統,並維持聯繫及資源之共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
  22.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9條 …機關與警察、移民機關間,得建立相關資訊、通信網路與資料庫連結交換系統。雙方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密切保持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
  23.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保管。二、事務管理、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園藝景觀整理、交換機維護、停車場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駐衛警察管理、財產登記及內部勤務管理。三、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處理。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24.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2條 本行得於總行及分行所在地設立票據交換所,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之劃撥結算。在未設分行地點,並得委託其他公營銀行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之辦法,由本行定之。
  25. 行政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係指辦理金融業者間之票據交換、各金融業者應收或應付金額之劃撥結算及其相關業務。
  26. 行政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辦理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之機構為票據交換所;其設立應經中央銀行(以下稱本行)許可,並成立財團法人。
  27. 行政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票據交換所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其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送本行備查。
  28. 行政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票據交換所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以專任為原則。但因特殊需要經本行核准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票據交換所得設諮詢委員會,由參加交換之金融業者指派或推派代表參加,負責有關交換事務、業務發展、法規事務或其他重要事項之研議及諮詢。
  30. 行政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凡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均得向票據交換所申請參加票據交換,成為交換單位;交換單位之分支單位應一律參加當地票據交換。但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所收之票據,由本行指定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交換單位代理交換。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