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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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1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
  2.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3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3.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6條 國營事業人員除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得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企業。
  4.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7條 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5.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3條 …考核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6.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2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員工退休暫行規則辦理退休,並續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支領月退休給與之退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或符合第三項規定停…
  7.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5條 …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雇員以上之年資,經原服務學校(機構)覈實出具證明書者。七、其他經本部核定,應予採計之年資。各機構派用人員核計資遣費之年資,以在各該機構服務者為限。但由本…
  8. 行政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 第7條 …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
  9.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4條 各地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0.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5條 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11.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6條 各地辦事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各地辦事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12.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分局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3.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4.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15.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7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6.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8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7.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9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8.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
  19.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之規定。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20.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6條 …司機一人,小船駕駛一人,各類船士二十人。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21.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7條 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2.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3.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4.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5.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14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26.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第14條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27.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9條 各區監理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8.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10條 各區監理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9.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11條 各區監理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30.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13條 各區監理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