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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一、國內安全調查科。二、保防科。三、國家安全維護科。四、諮詢業務科。五、經濟犯罪防制科。六、肅貪科。七、資通安全科。八、人事室。九、會計室。十、各調查站。十一、各工作站。
  2.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處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3.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局設下列處、室、委員會:一、國家安全維護處,分四科辦事。二、廉政處,分五科辦事。三、經濟犯罪防制處,分四科辦事。四、毒品防制處,分三科辦事。五、洗錢防制處,分三科辦事。六、資通安全處,分五科辦事。七、國內安全調查處,分…
  4.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14條 兩岸情勢研析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兩岸關係與大陸動態資料之蒐集、研析及處理。二、兩岸犯罪與防制資料之蒐集、研析及處理。三、大陸書報、刊物、視訊資料之蒐集、登錄、管理及運用。四、兩岸情勢研究期刊、專書之編撰、出版與資料之建檔…
  5.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24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6.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一、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二、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三、經濟犯罪防制科。四、肅貪科。五、資通安全科。六、人事室。七、會計室。八、各調查站。九、各工作站。
  7.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8.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站:一、國家安全科。二、犯罪防制科。三、資通安全科。四、各調查站。五、各工作站。
  9.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一、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二、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三、經濟犯罪防制科。四、肅貪科。五、資通安全科。六、人事室。七、會計室。八、各調查站。九、各工作站。
  10.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1.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一、國內安全調查科。二、保防科。三、國家安全維護科。四、諮詢業務科。五、經濟犯罪防制科。六、肅貪科。七、資通安全科。八、人事室。九、會計室。十、各調查站。十一、各工作站。
  12.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處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3.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一、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二、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三、經濟犯罪防制科。四、肅貪科。五、資通安全科。六、人事室。七、會計室。八、各調查站。九、各工作站。
  14.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5.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4條 各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及電腦犯罪之偵處。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六、上級…
  16.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第4條 少年輔育院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7.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 第4條 少年輔育院設下列科、室:一、教務科。二、訓導科。三、衛生科。四、總務科。五、人事室。六、政風室。七、會計室。少年輔育院得設女生部。
  18.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4條 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19.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第4條 戒治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戒治所,其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前項但書規定之戒治所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20.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第4條 技能訓練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21.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技能訓練所得設下列科、室:一、調查分類科。二、輔導科。三、技能訓練科。四、衛生科。五、戒護科。六、總務科。七、人事室。八、政風室。九、會計室。十、統計室。容額一千人以上技能訓練所之戒護科、輔導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未…
  22.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4條 統計室掌理技能訓練所統計事項。
  23.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 第4條 看守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其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前項但書規定之看守所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24.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5.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第4條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前項但書規定之監獄並得置副…
  26. 行政誠正中學辦事細則 第4條 誠正中學設下列處、隊、室:一、教務處,分三組辦事。二、訓導處,分三組辦事。三、輔導處。四、總務處,分二組辦事。五、警衛隊。六、醫護室。七、人事室。八、政風室。九、會計室。誠正中學得設分校。
  27. 行政誠正中學辦事細則 第14條 誠正中學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28. 行政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29. 行政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4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物權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物權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
  30. 行政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8-4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二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