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66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9 / 89 頁
  1.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5-1條 …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二、土地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失效。三、未於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開發期程內完成開發並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者。前項第一款規定情形,屬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之變更者,僅就該興辦事業計畫核定變更…
  2.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前項所稱之毗鄰地區土地:一、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連接。二、與捷運設施用地在同一街廓內,且能與捷運設施用地連成同一建築基地。三、與捷運設施用…
  3.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7-1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土地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一、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四、本基金利息收…
  4.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5-1條 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或連通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障礙物之堆置。五、土地開挖行為。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禁建…
  5. 行政勞動部處務規程 第17條 …及推動。四、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共通性資訊系統與平臺之規劃、開發及維護。五、勞動資料庫及相關資訊之整合。六、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七、其他資訊相關業務。
  6.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
  7.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二、土地權屬證明。三、溫泉水權狀。四、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文件。五、經營管理計畫書。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前項第一款之書件。申請人僅提…
  8.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3條 風景特定區之開發,應依觀光產業綜合開發計畫所定原則辦理。
  9.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0條 在風景特定區內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地,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配合協助辦理。
  10.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三、觀…
  11.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條 …,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12.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7條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計畫所採行之必要措施,有關機關應協助與配合。
  13.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3條 風景特定區計畫完成後,該管主管機關,應就發展順序,實施開發建設。
  14.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5條 …請施行區段徵收。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
  15.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5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之公有土地得由公產管理機關讓售、出租、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信託或以使用土地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
  16.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6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所需之聯外道路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
  17.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7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用地如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應檢具書圖文件申請,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或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逕行變更,不受通盤檢討之限制。
  18.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13條 …意度或輿情反映。四、服務品質與安全維護。五、人力資源之規劃、開發及運用。六、環境保護實績。
  1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依本辦法之規定。
  2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二、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與投資人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2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或交通部指定之地方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或許可之工程建設機構、營運機構或其他土地開發機構。前項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土地開發事宜,得…
  2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6條 辦理土地之開發時,執行機構應擬定開發範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2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各開發用地之興建前,應將用地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構想、建物設計指導原則(含捷運設施需求及設計)、開發時程及其他有關土地開發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2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8條 開發用地內之捷運設施屬出入口、通風口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等,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交由投資人興建,其建造成本由主管機關支付。
  2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9條 …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申請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開發用地及前項特定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2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0條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屬公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有償撥用。
  2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1條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用地屬私有而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經執行機構召開會議依優惠辦法協議不成時,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2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2條 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開發用地時,由主管機關擬定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該管市地重劃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2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3條 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開發用地時,由主管機關擬定區段徵收計畫及徵收土地計畫書,送請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辦理。
  3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4條 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合作開發者,其徵求投資人所需之甄選文件由執行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